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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日本从1951年《土地征收法》颁布至今,已形成了规范的土地征收程序。中国正处于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土地征收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日益暴露出来。在系统总结中日现行土地征收程序的基础上,对中国现行土地征收程序存在的部分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借鉴日本相关方面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对中国土地征收程序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期促进中国土地征收程序的不断完善。
关键词:补偿方式多元化;NGO组织;听证制度;土地征收程序
中图分类号:F293.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4-0125-02
土地征收是当今社会被广泛关注的话题之一,其程序的合理与否不仅反映了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程度,也涉及社会资源分配的公平和效率问题。因此,如何借鉴国外此方面的先进经验,完善中国现行的土地征收程序,成为当前国内众多学者关注的问题。
本文通过对比中日现行的土地征收程序,发现中国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中日土地征收程序总结
本部分将就中日两国的土地征收程序进行总结。
1.日本的土地征收程序。(1)举办事业的准备阶段。在此阶段,准备进入土地的人必须在准备进入的5日前,将其进入日期和地点通知市町村长,市町村长立即通知土地占有者并发布公告。(2)公益事业认定阶段。首先由创业人进行申请,再由建设大臣和都道府县参事进行认定。建设大臣或都道府县知事准备进行事业认定时,如果有必要,必须召开听证会征求公众的意见。(3)登记土地和建筑物。(4)达成征购协议。起业者与土地所有者以及其他权利所有者,可以像签订合同那样达成购买协议。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后,则请征用委员会确认此协议。如果协议得到征用委员会的确认,协议则具有与正式裁定相同的效力。(5)收用委员会裁决程序阶段。(6)让地裁定。在作出征地裁定后,自征地申请被批准之日算起四年之内,征用委员会对关键当事人的申请再做出让地裁定 [1]。(7)不服申请和诉讼。不服收用委员会的事业认定裁决和请求收用委员会的裁决,可以向建设大臣请求审查。(8)补偿。征地补偿采取现金补偿、耕地开发补偿、代替地补偿、迁移代办补偿、工程代办补偿、宅地开发补偿等方式。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2.中国的土地征收程序。中国的土地征收程序包括行政程序和争议解决程序。
在行政程序中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勘测界定。征地单位委托测绘单位进行土地勘测定界工作。组织开展对拟征土地的现状调查,包括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2)拟订征地方案。征地方案内容:包括征收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3)发布公告。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4)提出申请。由市县政府持有关文件,逐级向有批准权的政府(国务院或省政府)提出征地申请。(5)受理申请。(6)批准征地申请。(7)土地补偿登记。(8)组织实施征地。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农业等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听取意见。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全额支付。(9)交付土地和登记发证。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政府裁决。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二、中日土地征收程序对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