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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的规范类型及其适用(下)

2017-08-13 06:33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我国合同法的规范类型及其适用(下)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   二、合同法的规范类型及其法律适用  (一)任意

  二、合同法的规范类型及其法律适用

  (一)任意性规范

  我们先分析第一种类型的利益冲突,即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合同法设计何种类型的法律规范去进行协调?对这种类型利益冲突的协调,要严格贯彻和体现合同自由原则,即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中的利益安排,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地去做出决定。既然要贯彻和体现合同自由原则,那么对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行法律的协调,最重要的法律规范的类型,自然就是任意性规范。我国台湾学者韩忠谟教授在《法学绪论》一书中提及“关于任意法亦可细分为补充法解释法两类;所谓补充法乃于当事人就某一法律关系意思有欠缺时由法律设立准则以补充当事人意思之所不备,反之,当事人就某一法律关系另有意思时则依其意思赋以法律效果,从而排斥补充规定之适用,民法上之任意规定以属此类者居多数。至于解释规定乃于当事人意思不完全或不明确时用以释明其意思,以便发生法律上之效果”意思是说,任意性规范包括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以及解释性的任意性规范,但主要是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我们着重谈此类任意性规范。这类规范首先允许合同当事人经由平等的协商对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做出安排,在当事人自己对自己的利益关系没有做出安排,并且也没有做出补充安排的时候,法律的规则才作为一种替代的安排方式,成为法官解决纠纷的裁判规范。这样的一种规范就是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当然用更简单的话来讲,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就是可以通过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排除该项规范适用的规范。

  在整个合同法上,占据主导地位的法律规范就是任意性规范。因为,合同法是调整市场交易关系的基本法,它主要是对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行协调的法律规范。

  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就任意性规范的法律适用,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

  第一、如何识别任意性规范。

  对任意性规范的识别有两个办法,这两个办法是相互补充的。

  1.形式上的识别方法。在合同法上有不少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如我国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293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某一个法律条文的后面有这样的一句话,这个条文所对应的法律规范肯定是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这是判断合同法中的法律规范,哪些是任意性规范的第一个办法。即从形式上去判断。

  2.实质上的识别方法。合同法上有大量法律条文,没有在法律条文的后面强调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我们能不能说,没有如是内容的法律条文就不是对应着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显然不能得到这样的结论。如果某一个法律条文后面没有如是内容,我们需要分析这个法律条文对应的法律规范所协调的利益冲突,是不是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与合同关系以外特定第三人的利益有没有直接关系?如果某一个法律条文对应的法律规范所涉及的利益冲突,只是涉及到合同关系当事人的私人利益,这个法律条文所对应的法律规范一般也都是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如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解释论上,该规定通常被解释为,在通常情形下,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即只要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存在有违约行为,且存在违约行为的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违约存在有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该当事人即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虽然该款规定并未明示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但考虑到合同的当事人在何种情形下承担违约责任,通常仅关涉合同关系当事人的私人利益,应该认定该款规定对应的法律规范一般应属于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留有允许当事人约定就违约责任的承担,采取过错推定责任或者一般的过错责任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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