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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也证明了这一点。政府干预的恶性膨胀,给西方经济造成了严重后果。20世纪70年代的经济滞胀和随后的经济危机,使凯恩斯学术神话走向了幻灭。国家干预论失宠,新经济自由主义卷土重来。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新经济自由主义并非是亚当斯密理论的重新回归,而是在吸纳亚当斯密理论及凯恩斯理论合理因素基础上一种扬弃。其推翻了政府道德人的假定,主张对国家干预职能应持怀疑态度。其对国家更为理性客观的认识使其进一步认为应对政府权力的行使、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保持有足够的警觉,社会经济的运行需要政府干预,但政府对经济的调节必须具有自身的限度,过多的干预会异化、背离干预的初衷,不仅在经济上会导致浪费与低效,同样也可能造成专制的政治后果。
新经济自由主义突破了用市场的缺陷性来求证政府干预的必要性这种两者必居其一的思维模式,将自由放任主义与政府干预主义有机地科学地结为一体。受此思潮的影响,各国经济立法逐渐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调节功能,在尊重客观经济规律的基础上进行国家干预,且其具体手段也日益市场化和多元化。至此,经济法在经历了浅表层次的初级经济法(战争经济法)、消极被动的危机应付经济法之后,最终完成了向自觉主动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现代经济法的转型,人们对经济法的认识渐趋其本质。
二、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发展概述
新中国成立后,基于政治、经济、历史等诸多方面的因素,我国基本上跨越了资本主义阶段,在经济上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其否认商品经济的存在。在法制方面,1949年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立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开始了新中国法制建设以零为起点的历程。而对旧法制的全面否定和对新法制的重视不足及理解偏颇,再加上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治因子及苏联“革命的法”(具片面强调阶级意志的法本质观、纯粹工具论的法功能观及国家主义倾向等特点)的影响,一时间法律虚无主义、法律工具论主义盛行。在这样的经济及法制背景下,关于经济方面的法律不仅在法律体系中处于低位阶状态,且呈现出强烈的计划性、行政性、临时性,带有浓厚的的行政法色彩。市场经济是经济法生存的根本和背景基础,在完全依靠国家之手单一进行调节的计划经济体制之下,是不需要经济法也不可能产生经济法的。即使有,也是有名无实,而为行政法而已。
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对建国初期的经济恢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被强化的国家和被国家集中控制的社会曾经达到高度的社会动员与社会整合。然而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其弊端也日益显露:对商品经济的断然否定,使中国横向经济关系极度萎缩;而对客观经济规律的忽视和对国家机器的过于强调,使决策权高度集中,以行政指令代替市场的做法风行,这些不仅剥夺了微观经济主体的自主权致使激励机制严重不足,约束机制的乏力也使政府自身缺陷被无度放大最终致使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