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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这些“建设单位”?全社会各式各样形形色色的机构。这些建设机构怎么会没有资金支付呢?如果它们真的没有钱,它们的建设计划如何能得到通过并付诸实施呢?很多这样的机构反映说,它们有钱,但本应得到的钱由于各种原因未及时到账,所以无法兑现。
以前很多分析就到此为止了,对拖欠问题缘由的探讨无法再深入下去。现在,一个新的情况被曝光了。大家不妨联想一下两件事情之间的因果关系。
这个新近披露出来的事情是出口退税欠款。按照政策规定,一个企业的产品若出口,企业此前交纳的增值税将按比例退还给该企业。这个政策在中国实行多年了,对促进出口和国民经济增长都带来了极大的积极作用。但是,近年来,据说是由于“出口太多”或者“出口增长太快”,财政部门拿不出那么多钱来支付出口退税款项,并由此形成了出口退税欠款。
一位研究人员对媒体说,截至2001年底,政府已经累计拖欠企业出口退税1400亿元左右。新华网报道说,截至2002年底,全国累计出口退税欠款高达2477亿元,到2003年底,欠款余额很可能突破3000亿元。
出口企业之所以出口了那么多产品,很大程度上是考虑到了来自出口退税的“收益”。也就是说,出口退税实际上是出口企业的正常“收入”之一,并将这部分进款放进了各自的预算计划中(其中当然包括建筑资金计划)。如果这部分进款未及时到位,出口企业对别人的支付也势必连带发生问题。受到牵连的“别人”可以说就是全中国各式各样形形色色的机构和个人。
出口退税欠款的效应究竟如何扩散开来、放大或缩小地传递到其他经济部门,值得进一步研究。无论如何可以肯定的是,这件事在目前中国经济中的债务链条和债务拖欠的错综复杂关系中具有某种“源头”的意义。
如果欠款者是一个人或普通机构,现行法律对之有一定制裁措施。如果欠款者是一政府部门,现行法律尚缺少明确制裁规定。如果一个欠款人说他之所以欠钱是因为政府此前先欠了他钱,他的欠钱行为似乎能得到较多的“同情”和“宽容”。既然法律和法律实践中存在这么多“例外”,旨在惩罚违约行为、推进信用建设的法治至少部分地失去了其应有的权威性。不诚信行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出现甚至蔓延开来的现象其实也就不难理解了。
概括地说,讲究诚信一定要从政府开始。政府要公正立法,法律体系要公正司法。特别是政府首先要做到“言而有行,行而有果”。中央政府号召国民增强诚信意识,首先自己要践行。如果政府对社会机构或个人的支付出现必不可免的拖欠(就像出口退税欠款的情形),政府也可以承诺凡拖欠者一律支付利息并兑现利息支付承诺(社会欠政府税款必须交纳滞纳金,反过来也应是类似道理)。如果政府部门能对自己在诚信方面的那些“不到位”行为增多约束,相信中国社会的诚信状况能在不长的时间中得到极大改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