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乞讨人员的迁徙自由及其宪法学意义(2)
2017-08-13 06:44
导读:在经济自由化和一体化的背景下,对迁徙自由的限制受到越来越严重的挑战与冲击。不仅各国国内逐渐 放松 了对迁徙的限制,而且国家和国家之间形成联
在经济自由化和一体化的背景下,对迁徙自由的限制受到越来越严重的挑战与冲击。不仅各国国内逐渐
放松了对迁徙的限制,而且国家和国家之间形成联盟,在更大的范围建立起有限意义的“公民权”。在1950年代成立后,欧洲经济共同体的规模逐渐扩大,且成员国之间的人员流动所受的限制越来越少。1993年的《欧洲联盟条约》建立了“欧洲公民权”的概念,使得成员国公民在联盟范围内的迁徙权受到了宪法保障。申根协定(SchengenAgreement)在大多数成员国之间取消了国界。[4]作为四大自由(FourFreedoms)之一,人员流动自由进一步保障一个成员国的工人及其家属可以自由迁徙到另一个成员国。这些措施打破了欧洲的传统国界,逐步将各成员国融入一个统一的大家庭。
2.福利移民-迁徙自由的试金石
在美国联邦和欧洲联盟,迁徙自由都和联邦或联盟公民权联系在一起。由于公民权不取决于人的财富,穷人和富人似乎可以同样自由地迁徙并在别处定居。对于加入联邦宪法的各州或国际条约的各成员国,地方政府对于个人迁徙权的限制是有限的,因为宪法或条约经常保护个人在不同州或国家自由旅行的权利。然而,美国和欧洲联盟都面临着理想和现实之间的矛盾:一方面,迁徙自由权需要获得宪法保障;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又有必要保证本地的福利系统有足够资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在历史上,许多美国的州和欧共体的成员国都反对这种自由迁徙权。尤其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总是担心其相对富裕的生活将吸引贫困地区的公民,因而认为大量公民为了获得福利待遇而涌入本地,将耗尽本地社会福利系统的资源。为了防止这种“福利移民”(welfaremigration),美国和欧洲的地方政府认为它们有必要限制其它地区的穷人在本地建立居留权。但随着历史的发展,美国对这个问题的处理和欧洲显著不同。如上所述,美国今天的穷人几乎享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在其所选择的州建立居留权,州政府无权出于财政担忧而禁止这类“福利移民”。[5]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作为邦联政体,欧洲联盟至今还没有发展到这一步。各成员国仍然有权限制联盟公民-包括穷人-的迁徙,且看来在短期内尚不会实现完全的迁徙自由。[6]一般来说,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