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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上述现象并不意味着宪法裁判已毫无异意地获致世界各国一致认同。还有一些国家,如英国和荷兰②这些具有深远民主传统的国家,仍然拒绝采取宪法裁判,
(本页注释:① 有人认为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是世界宪法裁判史上第一案,此说法实有出入。它只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宪法裁判的第一案,即使不将早它将近 200年的“博纳姆医生案(Dr. Bonham‘s Case)作为宪法裁判的第一案,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之前美国州最高法院也已有宪法裁判的先例。
② 荷兰宪法第一百二十条明文规定:“法院无权裁决议会法令和条约是否合宪。”(姜士林等主编。世界宪法全书[M))
他们认为宪法裁判是不民主的,民主不容许宪法裁判。在已建立宪法裁判的前东欧国家中,宪法法院也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攻击。①即使那些司法审查历史悠久的国家,宪法裁判的合法性及其与民主原则的兼容性也受到挑战,并引起频繁争论,如美国存在的“反多数难题”[4](Counter—Majoritarian Difficulty )的永无休止的争论,②在德国和法国也存在这一问题,“对法院是否有权审查代表人民意志的议会立法这一问题至今仍富有争议,”[5]尤其是当宪法裁判宣布不受欢迎的决定时争论更为激烈。
因此,尽管宪法裁判已成为世界主流,但宪法裁判与民主之间的关系并未达成一致的共识而存有广泛争议。[6]限权宪法的堤坝与多数民主的洪水二者之间的紧张较量至今未停息,有人担心没有宪法裁判,宪法的堤坝将被民主的洪水冲垮,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宪法裁判会使宪法成为民主的枷锁导使民主被束缚而瘫痪。
二、宪法裁判与民主的非矛盾性和非必然性
宪法裁判不同于一般法律裁判,它必然关涉国家的体制框架而与民主联系更紧密,正是这个原因,产生对宪法裁判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赞成者认为宪法裁判是宪法存在的必然结果,是保证宪政民主正当性的需要,宪法裁判与民主之间具有天然的联系;反对者认为,宪法裁判是民主的天敌,若有宪法裁判就没有民主,二者之间具有不可调和的矛盾。本文认为,宪法裁判与民主之间既不存在矛盾性又不存在必然性。
(一)非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