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公开审查的思考(2)
2017-08-13 06:46
导读:3、有利于提高不起诉的准确性,保证不起诉决定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兼听则明”,检察机关通过不起诉公开审查程序,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
3、有利于提高不起诉的准确性,保证不起诉决定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兼听则明”,检察机关通过不起诉公开审查程序,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认定案件事实时就能避免片面性、主观性,从而正确地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做出合乎案件事实的判断和决定。正是因为检察机关将决定过程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制约和监督,并且把制约、监督机制前移,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对不起诉决定制约上的混乱,有可能添补法律上的漏洞,树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应有的权威性。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诉,可以直接自诉,这是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规定。此项修改意在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并希望用自诉权启动审判权来制约不起诉权的不当使用,其用意善哉!但是,这样一来,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可能会因被害人行使自诉权而被推翻,而且可能刺激被害人的报复心理,促使被害人用自诉权起诉,使一些合法的、正确的、公正的不起诉决定,因自诉而被否定,弱化不起诉制度应有的法律功能。不起诉公开审查使检察机关提前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提前吸纳相关人员的不满情绪,将会使不起诉率准确性有所提高,那么有关人员在此后启动其他救济程序的几率就会减少,从而增强检察机关决定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三、不起诉公开审查的弊端
1、从诉讼经济角度看,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之所以将不起诉范围扩大,目的之一就是分流案件,使诉讼有效率。毫无疑问我们进行不起诉公开审查,必然会加大国家在审前阶段的诉讼投入,造成一定的诉讼不经济。但对此我们可以借鉴行政听证程序的相关做法。《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案件听证会程序的规定是:“对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大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从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发:(1)不是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都要经过听证程序,听证会要有范围限制。(2)听证前对当事人有一个权利告知程序。(3)听证程序的启动由当事人申请而开始。依此类推,在刑事诉讼中对于适用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