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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侵害诉讼的特点(4)

2017-08-14 01:55
导读:四、环境侵害诉讼中的诉讼时效 规定诉讼时效的意义在于稳定财产关系,以免其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加速资金

四、环境侵害诉讼中的诉讼时效
规定诉讼时效的意义在于稳定财产关系,以免其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加速资金流转,提高社会经济活力;有利于法院及时解决纠纷,如果没有时效的限制,年代久远的纠纷难以解决。但如果时效规定的过短,则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在环境侵害诉讼中,由于环境侵害的潜伏期长、短时间内难以发现;要查明致害人,提起诉讼也需要较长的时间。因此,环境侵害引起的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应当与其他民事纠纷(包括环境资源破坏的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有所不同。根据《民法通则》第141条的规定:“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环境保护法》第42条将“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规定为三年,而不是二年或者一年。
综上所述,与传统的民事诉讼相比,环境侵害诉讼在诉讼主体的确定、诉讼请求的根据与范围、证明规则以及诉讼时效等方面均具有自身的特点。为此,我国应加强环境侵害诉讼理论与制度建构的研究,学习和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环境侵害诉讼内在特征的程序机制,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宋波(1976-),男,湖南岳阳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从事经济法学、环境资源法学理论研究。
【参考文献】
[1]王洪俊·中国审判理论研究[C].重庆:重庆出版社,1993.280.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司法文件选编[Z].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0.29.
[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司法文件选编[Z].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0.27.
[4]贾国华·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的特点[J].天津商学院学报,2000(1):58.
[5]王利明·民法新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517.
[6]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42.
[7]陈宝林:现代法学[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0.276.
[8]贾国华·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的特点[J].天津商学院学报,200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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