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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法律概念解读(1)(2)

2017-08-14 02:21
导读:第一,使用该标记的法律意义在于指示商品的地理来源。货源标记旨在构建商品和产地的一般性联系,与商品的质量无涉。正如有的学者所阐述的那样:“

  第一,使用该标记的法律意义在于指示商品的地理来源。货源标记旨在构建商品和产地的一般性联系,与商品的质量无涉。正如有的学者所阐述的那样:“货源标记只代表产地的整体信誉,与产品质量没有直接联系,更不表明产品的特定质量品质”。[3]第二,货源标记的构成要素无严格限定,包括直接标志和间接标志。[4]所谓直接标志就是指能够直接标示商品来源于某一特定区域的地理名称,如自然地名、历史地名、行政区划名等。间接标志是指用于商品上的与地理来源有关的象征性标记,它能够使消费者联想到特定地理区域,从而达到间接地标示商品产地的效果。例如,以长城来表示中国,以金字塔来表示埃及。
  2.原产地名称
  1958年《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以下简称《里斯本协定》)第2条第1款规定:“原产地名称(Appellations of Origin)系指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该地,其质量和特征完全或主要归因于其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文因素”。对于这个概念,我们可以从以下两点来理解:
   第一,原产地名称的构成必须是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直接的、真实存在的地理名称,排除间接标示地理区域的象征性符号或其他与地理来源有关的标记。
  第二,原产地名称表明产品与其指示的地域有内在联系。这种联系体现在该产品的质量和特征是主要或完全取决于原产地名称所标示地域的地理环境,同时,地理环境又被严格限定为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
  3.地理标志
  TRIPS协定对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作出了最具影响力的界定:“地理标志是识别某商品原产于某WTO成员国域内或其域内的某个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实质性地归因于其地理来源地”。可见,地理标志的构成为任何具有地理指示作用的标志,但是,“并不是每个地理名称都能自然地充当地理标志。只有一项标识可以区别商品源自特定地域,而该地域赋予商品以突出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该标识才能上升为地理标志。”[5]因为地理标志的法律意义不只是停留在指示商品的地理来源,它还具有“质量指示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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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三概念的关系
   第一,三者具有“历史传承”关系,可以说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两个概念是地理标志概念得以产生、发展和完善的基石。[6]1925年《巴黎公约》修改之前,原产地名称的含义被包含在货源标记的概念之中。1925年修改后的海牙文本中规定“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属工业产权保护对象,这一“或”字模糊地表明了货源标记似乎无法再包容原产地名称了。到1958年的《里斯本协定》,原产地名称已成为与货源标记相并列的一个概念,这说明原产地名称已经从货源标记中挣脱出来,以独立的姿态进入了工业产权国际保护体系。《里斯本协定》赋予原产地名称以加强保护,并建立了全面的国际注册制度,但这种加强保护不能为所有的国家所接受。据WIPO统计,截止到2008年 1月15日,里斯本协定的成员国共有26个。[7]因此,该协定的适用范围极其有限,但《巴黎公约》中货源标志的规定对于原产地名称的保护显然过于单薄,地理标志就是在这一背景下于1975年由WIPO发布的《地理标志保护条约草案》中提出,并在TRIPS协定中明确定义。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徐红梅
我国地理标志专门立法保护探讨
论评选道德模范的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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