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浅析行业协会规范的效力(1)

2017-08-14 01:56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浅析行业协会规范的效力(1)样式参考,免费教你怎么写,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大量范文样本: 内容摘要:社会法法律关系的关系人之准经济管理主体的行业协
内容摘要:社会法法律关系的关系人之准经济管理主体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行业协会制定的规范对内有规制和约束的效力而对外的效力则并不明确。由于大部分的行业协会都是服务行业,其服务对象波及整个社会及成员,行业协会规范对外的效力必须得到明确。 关键词:准经济管理主体 行业协会 契约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criterion guild constituted Abstract: Constructive economy administer main body is relation person of the society law. Guild and agency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today. But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criterion they constituted is not clear. Because most of the guilds are ministrant industries and their object is the society,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criterion must be cleared. This article has carried on some discussion to the problems. Key Words: Constructive economy administer Guild Contract 作为社会法法律关系的关系人的准经济管理主体重要组成部分的行业协会,通过协调行业内部、行业之间和特定的社会关系或监督协会成员的社会经济活动,以追求整个行业或集团的总体利益。其制定一定的规范来规制本行业成员的行为,维护本行业的利益。但目前对行业协会制定的规范的效力问题还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没有得到明确的规定。本文对此问题通过进行分析和比较得出自己的一些认识。 一、对内效力 (一)行业规范性质——社会性契约 契约是完全独立对等的单个人之间通过自由谈判缔结的协议,与契约以外的其他的人、事不发生任何关系。我们把这种契约称为个体性契约,把这种契约理论称为原子化契约论,意即该理论将契约主体与契约本身都视为独立的原子。1个别性契约是一种完全契约,它表现为契约条款在事前可明确地写出,在事后能完全执行;当事人能准确估计契约执行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并在签约前预先加以协调处理;一旦达成契约,必须自愿遵守其条款,若有纠纷、可自我协调,若协调不成,通过一个外在的第三方强制裁决和执行。 美国契约法学者麦克尼尔(I. R. Macneil)认为民法把人们之间的交易关系看得过于表象化,以传统民法建立起来的契约制度与现代经济中交易的广泛联系是格格不入的,现代契约关系并不是“一锤子的买卖”,而是“安排交换于未来”的过程,他把这种契约称为关系契约,所谓关系契约就是“当事人之间在规划将来交换的过程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2麦克尼尔的契约定义摆脱了“承诺”的限制,把大量的非承诺性关系纳入了契约的范围,使契约与习惯、组织、社会性交换和人们对未来的期待交织在一起,形成一种复杂的锁链,因此,我们可以把关系契约可以称作为社会性契约。社会性契约与个体契约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主体不同。社会性契约是多方主体达成的契约。以行业规范为例,参加的主体是多个同一行业的企业,自愿受行业协会制定规范的约束,这个契约的参加主体是多个企业。而个体性契约只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契约。 第二,达成契约的方式不同。社会性契约是由一方制定契约内容,而其他多方自愿接受契约内容而达成一致,契约成立。个体性契约是双方当事人商量的结果,是双方在意思自治的情况下,达成一致。 第三,内容涉及范围不同。社会性契约的内容虽然是多方当事人约定,但内容却涉及到多方当事人之外,甚至是涉及到社会及社会成员,也就是涉及范围较广。以行业协会为例,虽然是各个成员遵守的规范,但规范的却是协会成员与社会其他成员的关系。个体性契约的内容只涉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会涉及第三人。 此外,社会性契约还有一些自身的特点。社会性契约关注的是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整体利益。整体利益与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强调的集体利益不同,集体利益是以牺牲个人利益为代价的,整体利益是利益相关者个体利益的融合,代表着大多数的个体利益。3社会性契约逐渐加大了约束性力度,如企业组织内部的科层中上级对下级的约束,下级对上级的单方接受。 可见,社会性契约从本质上与个别性契约的区别,它表现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和谐与统一,它的这些特征决定了它表现出一种质的不同。 (二)行业规范对内具有法律约束力 行业规范既然是一种社会性的内部契约,规范对协会成员内部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民法的规定,这个契约的效力是约束多方当事人的,也就是行业的协会和成员之间的。行业协会与作为其成员的市场主体之间基于组织隶属性,而具有自律关系和保护关系。 行规是一业之行业规约和经营惯例的集合,是经行业组织制定并用以规范成员行为、实施行业自律的文本依据。从法律效力上讲,作为民间性的行业组织制定的行业规范,行规的权力主要来源于团体成员的契约,是行业协会与成员之间签订的合同,是行业协会与其成员之间达成的契约,依据社会性契约理论的分析行规是一种社会性的内部契约性质。行业协会为了促进整个行业的发展,制定规范来规制和约束其成员。作为社会法中准经济管理主体的行业协会制定的规范是其与成员之间的自由契约。 行业协会作为法人是社会中的“人”,因为特定的社会宗旨和社会目标而设立、生长。所以行业协会的章程中是否把社会责任的承当作为根本的宗旨,是否把社会责任的记载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这是行业协会创会理念的直接体现,是衡量社会合法性的硬性标准。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社会责任必然意味着社会的公认,而社会公认的实现一定程度上使社会责任的分配合理化、公平化。行业协会规范的对内效力是无庸质疑的,但是行业协会成员的行为是要涉及到其他行业和个人以及整个社会。因此,行业协会作为社会法法律关系的准经济管理主体,既然是社会中的一员,必然在制定规范时不得违背社会整体利益。 二、对外效力 行业协会的规范对外有没有效力呢?例如,一些行业规范中提出“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这类规定有没有法律效力呢?本人认为,行业协会制定的规范,对于其成员是有效力的,但是其规范不能给他人设定义务。行业规范仅就其当事人有约束力,这遵循的是民法中契约的理论。如果行业规范涉及到第三方利益了,这之间的关系就发生了变化,契约就变成涉他契约性质,这就要分情况分别对待了。 (一)涉他合同的对第三人的效力 合同涉及第三人利益时的法律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上的一个特殊问题。根据合同相对效力原则,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只能对订立合同的双方产生约束力。在近代民法经典的契约理论中,合同相对效力原则被认为是意思自治原则所导致的当然结果:依照意思自治的要求,当事人的意志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渊源”、“根据”和“原动力”,只有在合同中表达自己意志的人,才能受该合同的约束。不仅“己所不欲,毋施于人”,即使“为己所欲”,也同样毋施于人。因此,法国民法典在规定“契约仅在缔约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的同时,并未忘记再加上“契约不得损害第三人”,除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也不得使第三人享受利益”的具体说明。但是,近代大陆法各国并没有完全承袭罗马法的传统,严格遵循其“任何人不得为他人缔约”之法谚,而是在贯彻合同相对效力原则的同时,设定了某种“例外”,即对所谓“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予以承认。4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与派生诉讼
上一篇:地方自治学说评析(1)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