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法庭”与现代法治的冲突(3)
2017-08-14 05:51
导读:四、"道德法庭"存在的原因 报道中概括了设立"道德法庭"的表层原由,即"由于位置偏僻、人员复杂,曾经里纠纷不断,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群众之间的关
四、"道德法庭"存在的原因
报道中概括了设立"道德法庭"的表层原由,即"由于位置偏僻、人员复杂,曾经里纠纷不断,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群众之间的关系紧张","新班子上任后,他们清醒地认识到依靠行政手段处理民间矛盾,其处理结果既缺乏权威性,又牵扯了当地乡村干部的大量精力,单靠手段,虽能得到公正裁判,但只能做到息事而不宁人。"进一步深入,它的存在原因似乎与"送法下乡"类似,虽然两者是不同性质的。用苏力的话表述即"由于种种的、人文的和的原因,国家权力对至少是某些乡土的控制是松弱的","是国家权力在其权力边缘地带试图以法律的方式建立起自己的权威,使国家意志的秩序得以贯彻落实的一种努力。"[07]"道德法庭"是国家权力试图通过司法的帮助来加强起自己的权威的又一种方式。这从社会结构和社会需要层面上解释了"道德法庭"存在的土壤,同时也说明了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指导思想的根源。除此之外,我认为"道德法庭"之所以被当地村民普遍接受还与村民传统观念上的道德与法律不分和行政与司法不分有关。我国两千年封建社会是一个"礼法合一"和"司法行政合一"的社会,道德和法律从来没有被形式化地界定清楚,行政官同时兼任司法官,这些传统观念在旧的基础和社会结构改变甚少山村仍有巨大的力量。
五、法治的要求及对"道德法庭"的建议
正如前面分析的"道德法庭"的存在是有其合理性(生存条件)的,即有落后的经济基础、社会结构以及与之相适应的道德与法律不分、行政与司法不分的观念。但这是否就意味着"道德法庭"的存在是合理的呢?要改变它是否只有通过经济来改变乡村面貌的途径呢?积极改变生产方式和经济基础,这诚然是最根本的和最重要的,这也是我们一直所在努力的,但我们在法治的进程中同样不能忽视自上而下的推进。李泽厚说:"如果以为仅凭经济的发展就会自动地更新一切,那是懒汉的幻想。"[08]顾准也说:"法权体系是上层建筑,并不是只有经济基础才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也能使什么样的经济结构生长出来或生长不出来。"[09]我们要紧记思想家对历史的反思,在不忘法治的性同时,亦不忽视法治的意志性,充分发挥我们的主观能动性。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我们既然选择了法治,就要勇于面对现实,不得不承受法治的代价,不得不考虑法治的要求。法治要求道德与法律在规范层面上的分离,以形式合理性为首要的价值目标。法治要求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离,保证司法独立,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司法正义。法治要求法律在社会中处于至上的地位,大众对法律有着普遍的信仰。对此,我对"道德法庭"的设置提两点的建议:一、在媒体和日常生活中取消"道德法庭"这一称谓,可以用"村民调解委员会"等更规范的词代替。二、法院和法官不要进行任何"指导",这工作可以由司法行政部门代替。
注释:
[01]朱学勤:《道德理想国的覆灭》,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上海分店出版,1994年9月,第104页。
[02]陈忠诚邵爱红:《"道德法庭"的存废之争--建国以来法学界重大事件(27)》,载《法学》,1999年第8期。
[03]同上引。
[04]舒国滢:《从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载于信春鹰李林主编《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9月,第69、70页。
[05]孙笑侠:《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权》,载于《法学》,1998年第8期。
[06]铁梨陆锦碧:《一场有缺陷的司法改革--建国以来法学界重大事件13》,载于《法学》,1998年6月
[07]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9月,第59页。
[08]李泽厚:《走我自己的路》,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1986年12月,第275页。
[09]顾准:《顾准
日记》,日报出版社,1997年9月,第3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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