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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洗钱作为一种严重的犯罪,不仅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而且损害金融管理秩序,甚至会危及国家的经济安全。我国《刑法》第191条洗钱罪和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都是关于洗钱犯罪的规定,两罪在法条内容上存在相似之处,但是两罪在侵犯法益、犯罪对象、行为方式、主观目的等方面有实质性的区别。明确两罪之间的界限,有助于司法适用。
[关键词]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区别
[作者简介]黎宜春,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讲师,广西南宁530023
[中图分类号]DF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0)07-0116-03
我国《刑法》第191条洗钱罪和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犯罪客体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方面存在相似之处,这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两者界限的模糊。对此,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两者的区别之处。
一、侵犯的法益
从两罪在刑法体系中的位置可以看出,两者侵害的法益有所不同。洗钱罪位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位于《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前身是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第19条将《刑法》第312条修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