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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学科之间的相互渗透、交叉,是学科发展的必然趋势。学科的结合有如植物的嫁接。一方面,法学需要与其他学科结合,形成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哲学等,从而为法学的繁荣和发展开辟新的道路,提供新的研究方法。美国著名大法官布兰代兹说:“一个没有研究过经济学和社会学的法律人极有可能成为人民公敌。”此种观点未免过于绝对,但是,其强调法学应当与经济学和社会学结合的思想是值得肯定的。另一方面,法学内部甚至各部门法内部,也应当相互结合。现代的法学研究已经朝着越来越专业化、细致化的方向发展,这可以说是法学研究的必然趋势,但是,这种趋势并不意味着学者必须将自己禁锢在术业专攻的那一领域,更不意味着学者之间必须硬性地划分研究范围、不准他人越雷池半步。
其实,各门学科都具有共通性,因此,各门法学之间需要交流。各个部门法只有相互取长补短,才能够使各部门法学科得到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才能使法学研究的园地生机勃勃、春意盎然。如果都抱着一种“饭碗法学”的态度,相互排斥、互相封杀, 我们的法学将无法进行真正的交流和合作,这将对法学研究事业的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
三、既要注重理论性,也要强调技术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的法学研究应当更多地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虽然法学研究中也应当注意对法学基本理论的探讨,但其本质上仍然是对实务中问题的解答。法学应当走出象牙塔,不能过于形而上。为此,我建议:
第一,法学研究既要重视基本理论研究,也要重视具体问题研究。法治的实现当以法律的制定为前提,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只有能够真正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作用,成为“活法”,方才真正地对社会、对人民具有价值。这就需要我们的法学理论界多出精品,多出对社会实践有指导意义的好的研究成果。这也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而发生的一种知识的转型。我们既要注重法学的理论性,也要注重法学的技术性,虽然法学蕴涵着各种价值判断、利益衡量,但法律所追求的这些目标都是具体体现在各种具体的制度、规则当中的。法律的目的只能在各种具体规则的适用、案件的解决的过程中才能真正实现。脱离具体制度、规则去侈谈理念、价值,无异于缘木求鱼。现在实务和理论存在一定的脱节,实务关注的问题未必为学界看重,而学界感兴趣的问题对实务又可能意义不大。所以,我们不仅要研究法律的基本理论,也要研究现实生活中的真实的案例,使理论对实践起到指导作用。
第二,比较法研究是十分重要的,但任何比较都应当结合中国的实际,研究问题不能一切都从希腊罗马出发,也不能仅仅以某个国家的模式为惟一的经典。比较法的方法应当包括结合中国现实的综合考虑,而决不能在比较两大法系之后而直接得出结论。如果为比较而比较,比较后对中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学发展不具备任何启迪意义的,这样的比较是不宜倡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