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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人出庭作证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证据中的关键要素,本文结合司法实践概述了证人出庭作证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了完善这一制度的建议。
关健词证人 出庭作证 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073-01
一、证人出庭作证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证人不愿意出庭现象比较普遍。由于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中庸思想作崇,或受怕得罪人、遭打击报复的恐惧心里束缚,更有些人根本无视出庭作证是公民的法定义务而拒绝作证。
2.证人证言虚假强辩。当事人自行提取的书面证言,或诱导、或威胁、或编造,其真实程度较差,出庭作证的证人,也有的无视法律的尊严,故意做伪证,一些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极其单薄。
3.法官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认识程度不够,工作责任心不强。司法实践中,法官对证人出庭的不可代替性认识不清,往往以询问笔录代替陈堂证言,也有些审判人员因书面证言简单,易于收集,而证人出庭作证程序复杂,工作难做,便以证据出示代替当庭质证。
以上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而且对人民法院正确认定事实,正确处理案件有着直接影响,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固然有传统思想和作法的影响,更主要是立法和司法上的对证人出庭作证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和制约。
(一)立法和司法中,证人的权利和义务失衡,是困扰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主要原因
证人在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同时,也应享有相应的权利。我国民诉法仅在第70条规定公民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却对其应该享有权利只字未提。我过刑诉法第49条专门增设了证人保护条款,但只是一般的原则性规定,尚缺乏一种完美的制度和体系。刑法中新增设了妨害证据罪、妨害作证罪和打击报复证人罪,这是证人权利保护的一个进步,但在司法实践中能否得到有效实施还是个问题。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二)立法和司法中,证人的义务和责任脱节是导致证人义务观念不强,不愿作证、不愿出庭作证和作伪证的又一原因
违反义务,应当承担责任是法的一般原则,所以证人不履行出庭作证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民诉法和刑诉法仅规定了公民出庭作证的义务,但对拒绝作证和拒绝出庭作证没有规定任何法律责任和法律强制措施。刑诉法对作伪证只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