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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罚执行监督是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刑罚执行体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随着经济发展和刑事政策研究的深入,刑罚执行监督一跃成为学界以及实践部门的焦点。从梳理既有刑罚执行监督体制入手,剖析其弊端,并就一些刑罚执行监督中的突出问题和解决机制略书管见,以求教于同仁。
关键词:刑罚执行监督;刑罚变更执行;社区矫正
中图分类号:D926.34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0)18-0161-02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检察工作体制不断发展,对刑罚执行监督比较薄弱的状况得到较大改观,监所检察工作在机制创新、基础建设和队伍建设等方面都有了可喜的进展。但在监督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其中不仅有工作机制的问题,还有队伍建设上的欠缺,这些都导致了刑罚执行监督不能顺利开展。
一、中国的刑罚执行监督机制
中国设立法律监督机关是由国体、政体、国情和制度传统决定的,它较好的反映了中国宪政制度下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以保证权利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的客观要求。作为现代检察制度三大基本职能之一的刑罚执行监督,是刑罚作用实现和监督功能的有效统一,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通过开展刑罚执行监督,实现了对法官和警察的双重监督,可见刑罚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与生俱来的重要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监狱、看守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为了有效地履行法律职责,更好地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中国检察机关设置了监所检察部门,专门负责对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监管改造犯罪的活动以及看守所羁押监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这就是中国特色的监所检察制度。作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中的一项重要职能,监所检察负担着监督监狱、看守所严格依法执行刑罚和依法监管,保障被羁押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与实现对被羁押人的人权保障具有最直接、最紧密的联系。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二、当前中国刑罚执行监督中的突出问题
中国刑罚执行监督体制,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但其规定较为笼统、概括,不利于检察监督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深入开展。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自行,或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等有关部门采取下发通知的方式,对刑罚执行监督工作进行具体规定。但通知不具有法律的性质,不能作为法律依据衡量和规定刑罚监督的措施与效果,这也就导致了监督机能的低下,刑罚目的无法得以全面的实现。
(一)职能配置不合理
在中国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监所部门工作的重要一环,其中包括很多的具体工作,而这些工作是环环相扣不可分割,形成了一条有效的链条,保证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但在这一链条中,却存在无法有效连接的情况,如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规定,监所检察部门对公安机关侦查的留所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同一部门同时拥有对一个具体案件的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的权力,这不仅与检察职能划分的规定相冲突,也使得案件办理程序缺乏有效监督制约。
同时,目前全国监所检察队伍普遍存在整体素质不高,业务能力相对较差的情况,不适应日益繁重的工作需要,使得一些问题和困难研究和解决不及时、不到位,导致监所检察业务与其他检察业务的发展不协调。
(二)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