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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下发《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该项改革是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司法实践上,该制度能够有效的优化检察职权配置、强化内部监督制约、确保自侦案件审查逮捕质量、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当然,我们不应当将认识局限于自侦案件审查批捕权上提本身。本文认为我们应当对自侦案件审查批捕权上提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该制度引发的情况进行前瞻性的思考分析,以期为更好的开展检察工作带来理论上的指导。
关键词检察院 逮捕 审查批捕权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147-01
一、自侦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的法律障碍
根据《规定》的基本要求,在自侦案件的审查过程中,基层检察院的自侦案件,将报市级检察院批捕;市级检察院的自侦案件,将报省级检察院批捕。这并不意味着下级检察机关侦查部门不再承担本项职能,根据《规定》的要求,下级检察院侦查部门对职务犯罪嫌疑人报请上一级检察院逮捕时要先经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报本级院检察长或检委会审批后,再报上级检察院审查决定。另外,下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仍承担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能。
但这样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首要问题是办案时间的压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根据该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刑拘案件的审查批捕时间限定在七日以内。不过刑事诉讼法的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受到质疑,不少实务部门的同志认为,刑事案件的繁简、难易程度差异太大,司法实践中,对大部分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案件,可以在七日内审结,但对不少疑难复杂的案件,如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案件,审查工作非常繁重,例如常见的团伙盗窃犯罪,如果有十几个犯罪嫌疑人,要想在七日内审结,给批捕部门的同志带来很大的工作压力。有不少学者诟病检察机关批捕思想严重,不愿意适用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认为批捕部门工作任务繁重是自己给自己增加压力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