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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特权(Testamentary Privileges)也称作保密特权、拒绝作证的特权,是英美普通法上一项传统的证据规则,享有证据特权的人可以拒绝提供证言或阻止他人提供证明。具体是指当证人因负有义务被强迫向法庭作证时,同时为保护特定的关系、私利益,赋予证人中的一些人因特殊情形而享有在诉讼中拒绝提供证据的一种特殊权利。建立特权规则的目的,旨在保护特定关系和利益,这些关系或利益比从社会考虑有关证人可能提供的证言更为重要。[1] 享有特权者,可以免除出庭作证和就特权事项提供证明,可以制止他人揭示特权范围内的情况。
强迫作证和拒证权是证人适格性的两个方面。强迫证人作证是基于证人应当履行国家义务的理念,拒证权是基于社会伦理、公共利益、证人权益的保障的综合考虑而设置的相应的特权规则。拒证权的成长由来悠久,有深刻的历史背景。尽管从其政策性考虑亦有不同的赞成与反对意见,但西方各国的立法不同程度规定了拒证权,甚至有些国家将其作为一项宪法原则。
一、国外证人特权相关立法
1、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
拒绝强迫自证其罪(self-incrimination)权利来源于英国的李尔本案件。1637年,约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