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他物权制度的重新构造(2)
2017-08-15 06:28
导读:在原始社会,原始人在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人群中生产和生活,“每一个单个的人,只有作为这个共同体的一个肢体,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才能把自己
在原始社会,原始人在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人群中生产和生活,“每一个单个的人,只有作为这个共同体的一个肢体,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才能把自己看成所有者和占有者”[(3)b]。这个时候当然不会有什么他物权的存在。后来,随着私有制的发展和原始社会为奴隶社会所取代,调整、规范奴隶主私有制经济的法律也随之出现,它确认了奴隶社会的财产所有权和一些简单的、具体的他物权。在3700多年以前两河流域的古老成文法中,就有用水淹没他人田地应当赔偿损失这种类似于地役权的规定。《汉穆拉比法典》规定土地归王室占有和公社占有,耕地分给各家使用,使用者必须交纳赋税并负担劳役,允许各家世袭这种土地使用关系。这种土地使用关系,就是早期永佃权的萌芽[(4)b]。当然,在奴隶社会早期的简单经济关系中,不可能形成较为完备的他物权体系。
他物权体系形成于罗马法时期。在罗马帝国的商品经济有了长足发展的背景下,罗马法成为“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5)b],“它差不多完满地表现了马克思称为商品生产的那个经济发展阶段的法律关系”[(6)b]。事实正是如此。为了满足社会经济关系发展的客观要求,罗马法创设了较为完备的他物权体系,使之与其他法律制度一道,构成了“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7)b],以至后来的一切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罗马法认为,他物权是积极地创设在他人之物上的权利。它充实了物权的内容,同所有权一起,充分保护了罗马法时期的财产关系,并成为扩大所有权的一种救济制度[(8)b],为后世所长期效仿。在罗马法中,最重要的他物权是役权,包括人役权和地役权,其他还有永佃权、地上权、用益权和使用权,这些都属于用益物权,体现的是非所有权人与所有权人之间的用益关系,是典型的财产所有权与其权能相分离的形式,这种分离形式适应了商品经济要求扩大所有权、扩展财产使用价值的客观需求。罗马法中的质权、抵押权、留置权则属于担保物权,这些通过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置的权利保障了商品交换等动态财产关系的正常流转和债权的实现。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他物权的完备时期始于《法国民法典》的诞生。为适应自由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法国民法典》把刚刚诞生的现代社会的经济生活“译成”司法法规的语言,使它“成为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1)c]。《法国民法典》在第二卷“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变更”中,详细地规定了用益物权,包括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役权和地役权,在第三卷“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中规定了质权和抵押权,即担保物权。这两部分相辅相成,构成了法国法的完备的他物权体系。
如果说《法国民法典》是典型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民法典,那么反映垄断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民法典则应推《德国民法典》。美国学者认为:“在所有的民法典中,最系统,逻辑最为严谨的一部当数《德国民法典》。”[(2)c]《德国民法典》沿袭了罗马法的优良传统,借鉴了《法国民法典》的编纂经验,采用了先进的立法技术,充分适应了资本主义垄断市场经济的需要。它创设了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统一规定为他物权制度,并将其置于物权体系之中的新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