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大陆与澳门民事诉讼证据种类比较与评价(2)

2017-08-16 01:39
导读:与澳门民事诉讼书证相比较,明显看出大陆民事诉讼证据法中有关书证的规定过于概念化,没有制定相应的、具体的操作规则: 第一,对书证的含义以及


  与澳门民事诉讼书证相比较,明显看出大陆民事诉讼证据法中有关书证的规定过于概念化,没有制定相应的、具体的操作规则:

  第一,对书证的含义以及范围没有作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务中,通常依靠学理解释,而学理解释到目前为止尚不为我国立法所正式认可具有法律效力,因此,难免在解释的范围上和对某些特殊的书证或类似书证的区别上有些不尽一致的理解和识别。

  第二,对书证的识别以及运用规则全部委于法官的自由评断。因此,在程序法上就无所谓正当程序可言。

  第三,大陆法律对书证的原本、原件与副本、副件之间并没有在法律认定的效力上加以区别,这在当今科技高速发展的市场经济形势下是相当滞后的,因为作为副本、副件在各种复杂的情形下会有作假的可能,由于全国地区性差别较大,因此,对其识别和认定的技术水平和能力也会千差万别。对法官来说,如何运用书证缺乏必要的操作规则,对书证的原本、原件与副本、副件不同情况均适用同一标准,产生同样的效力是极端不严谨的、不科学的。由于书证在所有证据中的重要作用,因此,有必要对其运用制定包括排除规则、例外规则在内的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规则,使证据法的程序功能发挥实效。

  二、物证

  物证作为证据的一种,在大陆的《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对于物证的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但学者普遍认为物证是指以自己的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即以其存在、形状、质量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澳门民法典》和《澳门民事诉讼法典》之中没有明文规定物证。但从《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441条“动产或不动产之提交”来看,是承认动产或不动产可以作为证据的。因此,有人认为“该类证据即我国法律规定的物证.既然动产或不动产可以作为物证,或者说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那么《澳门民事诉讼法典》为何不将此类证据作为一种单独明文规定?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澳门法律属大陆法系,而物在大陆法国家只是以证据方法出现,一般不作为证据种类。《澳门民事诉讼法典》也是从勘验的角度将动产或不动产这类物作为一种证据方法。例如,第513条规定,“如法院认为适宜,得主动或应当事人之声请,对物进行检验,以澄清对案件之审判属重要之任何事实。”这种立法的优点十分显著,物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必须经过鉴定才起证据作用。如不进行鉴定,物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物作为一种勘验的对象,使这种证据方法成为特定人的一种法定义务,在实务中极具有适应性和可操作性,使法定义务与不利的后果性负担通过一种程序上的装置再现出来,充分显示了证据的程序功能的实效,因此,《澳门民事诉讼法典》对大陆民事诉讼证据中有关物证的运用规则不乏借鉴价值。

  三、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响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视听资料作为一种诉讼证据,是现代科学技术的成果在诉讼中的表现。当今世界各国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或证据立法的尚属少见,两大法系国家都是倾向于将视听资料划归某种传统的证据形式或证据方法范畴,《澳门民事诉

上一篇:关于村民委员会诉讼主体地位的思考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