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与地方立法(2)
2017-08-17 01:04
导读:透明度原则是指WTO各成员方一切影响贸易活动的法律、政策和措施都必须及时公开,以便各成员方政府和企业了解和熟悉,未经正式公布的规定不得实施,
透明度原则是指WTO各成员方一切影响贸易活动的法律、政策和措施都必须及时公开,以便各成员方政府和企业了解和熟悉,未经正式公布的规定不得实施,以减少贸易壁垒,降低交易风险,增加对法律、政策的可预见性、可计算性,使贸易主体清楚地预测到商业机遇和风险,从而实现鼓励投资、创造
就业机会,使消费者充分享受竞争所带来的更多选择。这一原则是WTO各成员方维护正当权益,保持多边贸易体制在公开、公平、开放,无扭曲竞争基础上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透明度原则对我国立法的影响也是重大的。一是我国在立法上还须完善公布方式,特别是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在公布方式上尚需解决公开性问题;二是立法过程的公开和透明度还需增强;三是必须解决“红头子文件”问题。我国除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外,以“红头子文件”出现的内部规定数量之多、范围之广、适用效力之大,是许多国家无可比拟的,也被世界认为是高度缺乏透明度国家。这些内部文件没有严格的定义,没有特定的制定程序和颁发机构,完全不符合“法”的特征,但却发挥着比法更大的作用。我国加入WTO前后,国家和地方虽然清理和废止了大批此类文件,但面对若干年积累的多达数十万的有关文件,清理和废止的任务远未完成。最重要的,还必须防止新的此类文件的产生。
为了适应WTO规则的要求,我国的立法除了需要修改、废止一大批不适应WTO规则的法律、法规外,还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对外贸易及相关的法律体系,如涉外税法、反倾销法、反垄断法、反补贴法、幼稚工业保护法、政府采购法、技术进出口法、国际服务贸易法等。
地方立法如何适应WTO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我国是一个单一制的国家结构体制,实行法制统一原则,在以中央立法为主的前提下,多层次立法体制并存。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体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按《立法法》规范的范围,广义的地方立法包含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立法如何适应WTO的新形势、新规则,是地方立法面对的一个新问题。我认为,在WTO下,地方立法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要解决以什么为本位的问题
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已有二十余年的历史,数量多达8000余件,规范的范围涉及各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这些法规大多都是
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中规定管理者的权力多、责任少;相对人的义务多,权利少,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其根本的原因是没有解决社会以什么为本位的问题,以官为本,还是以民为本。法,往往被认为是管理老百姓的工具,是为民定的规则,而不是用来约束政府本身。WTO规则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市场经济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这就需要在地方立法中,转换观念,把在立法中以设置政府权力为主让位于以尊重市场规律、尊重人的权利、限制行政权力的滥用为主,以赋予、保障、促进市场主体的权利实现为本位。
(二)在立法的内容上解决“公权”与“私权”的平衡问题
政府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