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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普及催生了网络经济的蓬勃发展,而拉动网络经济发展的“火车头”是电子商务。20世纪90年代,电子商务在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兴起,并迅速波及全球。成 为21世纪的主流贸易形式。网络发展到今天,早已超出纯技术的范畴,可以说,网络 社会已经初见端倪。网络立法,电子商务的立法无疑是重中之重。
电子商务立法是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和条件。这一问题得到了有关国际性、地区性 组织和许多国家政府的高度重视,他们认为,创造一个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法规环境,正是政府部门在电子商务发展中所应发挥的主导作用。鉴于此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1996年通过了一个法律示范文本《电子商务示范法》。我国的法律发展虽然仍然还是处于初级发展的阶段,但我们的法学家,法学工作者以及一些业内人事已经认识到,电子商务能否健康的发展,极大程度上取决于电子商务的法制建设,于是在2000年的九 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来自上海的张仲礼代表,向会议提交了一份被称为一号议案的“呼吁制定电子商务法”的议案,这就将电子商务立法问题推上了前台。
这里所谈到的电子商务(EC),根据WTO所下定义, 是指通过电信网络进行的产品生 产、广告营销、销售和流通的过程。详细的说它是运用计算机技术、网络通讯技术、自 动控制技术、数据库技术和多媒体技术等,借助因特网进行联系,有效地组织商务贸易 活动,实现整个交易过程的电子化。当然,定义电子商务并不是一件很难的事情,但要 真正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制体系,则是十分复杂的。电子商务所涉及的法律问 题有很多方面,但主要有三个方面,即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的效力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 责任问题。在这里我们重点谈一下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问题。
一、电子商务合同概述
合同,亦称契约。根据我国新《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 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反映了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现阶段,合同已经成为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对 于电子商务合同,由于我国目前对它尚未做出一种明确的法律定义,所以参照各个学者 的观点并结合国际通行观念,把“电子商务合同”定义为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 ,通过应用电子数据交换(EDI)和电子邮件等手段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传统的合同形式主要有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两种。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口头或电话 等直接表达的方式达成的协议。而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非直接表达方式即文字方式 来表达协议的内容。 与此相较,电子商务合同的所具备的合同的意义和作用没有发生 改变,但其载体和操作过程却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由于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大多是在网络上的虚拟市场上运作的,都是相互 不见面的。合同的内容等信息都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这些中介载体中,可以由智能化 的交易系统,即电子代理人自行流转和存储,其信用必须依靠密码的辨认或认证机构的 认证。
(2)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逐渐被数字签字,即电子签名所代替。
(3)传统合同的口头形式在贸易上常常表现为店堂交易,并将商家所开具的发票 作为合同的依据。而在电子商务中金额较小、关系简单的交易没有具体的合同形式,表 现为直接通过网络订购、付款,例如利用网络直接购买软件。但这种形式没有发票,电 子发票目前还只是理论上的设想。
(4)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 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 点。
(5)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在因特网上不具有像书面 合同一样可通过签名和印章来识别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