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的解释困境及其突围(1)(2)
2017-08-17 01:31
导读:一、“公共利益”的实体解释及其困境早在1884年洛厚德发表的《公共利益与行政法的公共诉讼》一文中,将“公共利益”界定为“一个相关空间内关系人
一、“公共利益”的实体解释及其困境早在1884年洛厚德发表的《公共利益与行政法的公共诉讼》一文中,将“公共利益”界定为“一个相关空间内关系人数的大多数人的利益”[6](p18)。这一观点很快就遭到了批评——超越相关空间的大多数人利益同样可以是“公共利益”。二年后,纽曼在洛厚德观点的基础上去掉了地域性因素,将公共利益界定为“一个不确定之多数成员所涉及的利益。”如果说洛厚德的概念趋于狭隘的话,纽曼的概念则趋于矛盾:多数必须以范围确定为前提,不确定怎么会有多数?在当今德国最有影响的解释“公共利益”的理论是“量广”、“质高”理论。所谓“量广”即指“受益人的数量最多,尽可能地使最大多数人能均沾福利”;“质高”指利益的根本性,“以对受益人生活需要的强度而定,凡是对满足受益人生活愈需要的,即是‘质最高’的标准”[6](p203)。然而,什么是“量广”?什么是“质高”?“量广”基本上是无法判断的,而什么是“质高”则与人的主观偏好相关。笃信“公共利益”可以定义的不仅有擅长思辩的大陆法学者,英美法学者中力图对“公共利益”进行实质定义的也不乏其人。英国利兹大学(University of Leeds)的公法与比较法教授约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