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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整合与刑事政策(1)(3)

2017-08-17 01:34
导读:(三)惩罚犯罪是为了整合社会而非单纯证明刑事政策的有效性 对于犯罪的惩罚,并不是以彻底贯彻刑法和刑事政策为根本目标,而是以增进社会整合为


(三)惩罚犯罪是为了整合社会而非单纯证明刑事政策的有效性

对于犯罪的惩罚,并不是以彻底贯彻刑法和刑事政策为根本目标,而是以增进社会整合为最终归宿。

对于在一定刑事政策指引下的刑罚的正当性问题,通常的理论和实务都赞成报应论。从人类惩罚历史看,报应论广有市场。原始人总是为了惩罚而惩罚,为了使犯罪人受苦而惩罚,而且在给犯罪人施加刑罚时不考虑群体或者氏族能否从惩罚中得到好处。这种社会内心的燥热情感如果不完全发泄出来是不会平息的。这就是复仇的欲望的满足。[⑥]在文明社会中,我们对罪犯实施惩罚时总是尽可能地使犯罪的严重程度与惩罚的强度保持适当的对成,即对抗犯罪破坏力的惩罚力量必须与犯罪本身的破坏力相当,于是刑罚被划分为繁琐的等级。如果仅仅是出于防卫的目的,对所有的犯罪采取同样的惩罚也未尝不可,没有必要再划定等级。所以,犯罪和刑罚之间的等价关系只能来源于报应,“惩罚是由一种具有等级差别的反抗情绪构成的”,只不过今天对报应要求的处理要比过去更妥当一些。[⑦]

涂尔干的刑罚思想,和传统的刑罚观存在重大差别,他否认报应论和威慑论。根据他一贯的法律社会学理论,涂尔干更看重刑罚的社会防卫和社会整合功能。他认为,在任何社会中,刑罚和刑事政策适用的目的是使集体意识得到保护和满足,从而保卫社会,整合社会关系。当集体意识被违反时,社会就会以镇压者的姿态做出反应,这并不是为了报复或者威慑少数人,而是如果不实施这些制裁,集体意识难以得到补偿,而且其遭受更大范围的侵害的可能性也会增加,对犯罪人的惩罚就是对所有社会成员的感情的一种补偿。一旦犯罪的人得不到应得的惩罚,守法的人就会有吃亏的感觉,就会对法律规范的有效性、强制力产生怀疑,从而模仿违法行为,犯罪的人也会觉得自己在和法律进行的游戏中取得胜利,集体意识的大堤就会崩溃。所以,对犯罪人进行惩罚是维持社会大众对集体意识的认同、对社会的忠诚所必须的。没有这种刑罚,一般社会成员就可能失去对社会的责任感,就可能不再存有为社会做出必要牺牲的意愿。因此,在反社会行为侵害人们的集体意识时,刑罚适用就是为了证明集体意识的正确性和不可侵犯性,证明社会整合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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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涂尔干这一观点的通常批评是:在刑事政策被动用之时,受到惩罚的个人变为了增加社会团结的工具,社会对其只有惩罚而无须矫正。刑罚运用可能变成发泄愤怒情绪的过程。刑事政策就可以被看成是“像无益的复仇那样无目标的情绪反应”,看成是极端残酷的事情。但是,涂尔干提出了相反的看法:这种刑罚虽然粗鲁,但它的确是社会防卫思想的产物,刑罚是一种有价值的防卫武器。[⑧]惩罚犯罪人是为了证实这种行为在所有人的心目中都被看作是值得谴责的行为。这样,刑罚就能够保持人们起码的道德理想不被动摇。如果没有刑罚,就没有人能知道什么是好什么是坏。因此,刑罚也具有划分道德界限的作用。

此外,刑罚的功能还向社会表明,犯罪人群体是低劣的和应受谴责的,与之相对应,守法的人的行为和集体意识是一致的,这些人是高贵的、应当受到尊重的,这就大大强化了社会成员的优越感和对集体意识的忠诚感,从而增进了社会团结。也就是在这个意义上,涂尔干指出:刑法和刑事政策的“真正作用在于,通过维护一种充满活力的共同意识来极力维护社会凝聚力”。[⑨]

在20世纪70年代,欧洲法学界在重新评估涂尔干的法律社会学贡献时,认为涂尔干将犯罪视为正常社会现象,甚至看作是健康的社会整合的因素的观点,具有新意。涂尔干认为,犯罪行为本身不值得提倡,但是社会对于犯罪这种社会事实的态度,却对社会团结的形成影响很大;急剧的社会变迁破坏了社会控制,因而可能伴随高犯罪增长率;社会力量对于人的行为具有决定性影响。

涂尔干的上述研究表明:(1)犯罪必定存在于社会中,对社会整合和社会团结会产生重大冲击作用,因此,必须运用刑事政策来对付社会。(2)惩罚和控制犯罪不是最终目标,通过刑事政策的运作,构建和谐、团结和有秩序的社会,才是人类生活的终极目的。(3)由于整合社会秩序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刑事政策在其中的作用极其有效,不能夸大刑事政策的效果。(4)刑事政策必须与其他措施相结合,才能有助于形成广泛的集体意识,才能有效整合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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