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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民事司法改革架构中的ADR(3)

2017-08-18 01:59
导读:(1)英国司法当局对ADR态度的转变:从《中期报告》到《最终报告》 应该指出,在《中期报告》和《最终报告》中,ADR都是一个重要的课题,但二者对于


  (1)英国司法当局对ADR态度的转变:从《中期报告》到《最终报告》

  应该指出,在《中期报告》和《最终报告》中,ADR都是一个重要的课题,但二者对于ADR的态度不尽相同。

  《中期报告》指出,在诉诸法院前的任何时候,当事人针对他们之间的纠纷实行和解(不管是全部或是部分的纠纷)都是合理的;如果存在着与法院程序相比更为、更为有效的、适当的解决纠纷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法院不应鼓励当事人启动法院程序,除非当事人已经使用该机制;在启动法院程序之前以及法院程序进行中,当事人应该能够了解并且应该被充分告知可能的诉讼成本和诉讼结果,以及所有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16]总体看,《中期报告》对ADR的态度是一种期待性的,没有制定促进当事人使用ADR的措施,比如利用诉讼费用杠杆促使当事人采取ADR。如下所述,这一措施广泛见诸于《中期报告》以及《民事诉讼规则》。

  《最终报告》指出,鼓励人们只有在用尽其他可资利用的、更为适合的纠纷解决方式后才诉诸法院程序解决纠纷;所有民事法院均应提供有关替代性纠纷方法的来源的信息。[17]可见,《最终报告》仅仅要求法院提供有关ADR的信息,而并未要求法院直接提供ADR程序,这与1998年美国《替代性纠纷解决法》第3条明确规定联邦地区应该制定并实施相应的ADR计划有着显著差别。据说,司法改革的领导者沃尔夫勋爵本人不赞成法院设立附设ADR程序。[18]尽管如此,《最终报告》在促使当事人采取ADR方面也并非毫无作为,与《中期报告》相比,《最终报告》对ADR的态度已经不局限于一种敦促或期待,而是采取了一些具体的措施,特别是如下两类措施,其一,法律援助资金同样可以适用于诉前解决争议以及通过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解决争议。[19]其二,一方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可以就全部或部分争议提出和解要约,如另一方当事人不接受的,诉讼费用将适用特别规则,承担的利息适用更高的利率。[20]如果当事人在案件管理阶段以及审前评估阶段不合理地拒绝使用ADR或者在使用ADR过程中从事不合理行为,法院可以对此加考虑。[21]可见,《最终报告》已经考虑通过经济杠杆,包括法律援助和诉讼费用促进当事人使用ADR。据此,可以认为,司法当局对ADR的态度已经发生了重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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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民事诉讼规则》对ADR的支持:从基本原则到具体制度

  新规则从基本原则到具体制度都对ADR实践给予了有力支持。

  从基本原则层面看,新规则第1.1(1)条规定,民事诉讼规则的基本目标是确保法院公正审理案件。第1.1(2)条规定,公正审理案件应切实保障当事人平等;节省诉讼费用;应该根据案件金额、案件重要性、系争事项的复杂程度以及各方当事人的状况,采取相应的审理方式;保护便利、公平地审理案件;案件分配与法院资源配置保持平衡,并考虑其他案件资源配置之需要。

  从具体制度层面看,首先,法院通过案件管理制度促使当事人采取ADR。根据新规则第1.4条规定,法院在认为适当时,可以鼓励当事人采取替代性纠纷解决程序,并促进有关程序的适用(第5项),以及协助当事人就案件实现全部或部分和解(第6项)。新规则第26.4条规定,当事人在提交案件分配调查表时可以书面请求法院中止诉讼程序,但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中止诉讼程序,由当事人尝试通过替代性纠纷解决解决争议。特别是,法院可以通过诉讼费用杠杆,根据当事人的不同行为给予诉讼费用补偿或惩罚。

  其次,法院利用诉讼费用制度促使当事人采取ADR,这主要是通过审查当事人的行为(含诉前行为和诉讼中行为)并结合诉前议定书制度得以实现的。新规则第44.3条和第44.5条规定,在裁定诉讼费用时,法院可以考虑当事人的所有行为,特别是在诉讼程序前以及在诉讼程序进行中的行为,特别是当事人遵循任何有关诉前议定书的行为及在诉讼程序前以及在诉讼程序进行中,为试图解决争议所作的努力,比如提出和解要约或向法院付款。具体说,新规则第36.10条就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启动前提出和解要约的,法院在作出有关诉讼费用的命令时,应该考虑有关当事人提出的和解要约。新规则第36.13条规定,原告承诺接受被告提出的要约或付款的,有权获得最高至承诺通知书送达之日止的有关诉讼费用。第36.14条规定,被告承诺接受原告提出的要约和付款的,其有权获得最高至被告送达承诺通知书之日止的有关诉讼费用。第36.20条规定,如果原告不接受对方的和解要约或付款,并且在其后的诉讼中没有取得比该要约或付款更好的结果的,原告应该补偿对方的任何诉讼费用以及附加利息。不过,有学者对新规则未能采纳1995年商事法院《诉讼实务告示》的做法给予了批评,因为与后者不同,新规则未直接规定当事人拒绝使用ADR或在使用ADR过程中从事不当行为的,法官在裁定诉讼费用予以考虑,而统称为“当事人的所有行为,特别是在诉讼程序前以及在诉讼程序进行中的行为,特别是当事人遵循任何有关诉前议定书的行为以及在诉讼程序前以及在诉讼程序进行中,为试图解决争议所作的努力”。[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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