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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司司法解散的理论基础(2)

2017-08-18 06:50
导读:商事公司中会产生三大代理问题,其中一类代理问题涉及公司的控制股东与小股东或者非控制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其中的非控制股东是被代理人,而控制

  商事公司中会产生三大代理问题,其中一类代理问题涉及公司的控制股东与小股东或者非控制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其中的非控制股东是被代理人,而控制股东就是代理人。这类问题的难点是确保前者免遭后者的盘剥,法律在降低代理成本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明显的例证是改善代理人信息披露、方便被代理人对不诚实或者疏忽大意的代理人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则和程序。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和持股优势,恶意压迫中小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属于代理成本问题。
  司法解散制度的建立使大股东有所顾忌,督促大股东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利,否则利益受到侵害的中小股东可能提起公司解散诉讼。从这种意义上说,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是基于大股东与中小股东间的代理问题产生的,其功能在于促使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履行诚信义务,从而降低代理成本。当大股东滥用权力的局面无法收拾,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将受到严重损害时,中小股东可以通过司法解散制度解除代理关系,摆脱受大股东欺凌的境地。
  (二)权利救济理论
  法谚云:“有权利就必然有侵犯,有侵犯就必然有救济。”如果权利受到侵害而不能得到充分、及时的救济,那将是一句空话。我国《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股权是股东与公司相互联系的纽带。我国新《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股权可以定义为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和地位而享有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关于股权的性质主要有债权说、物权说(所有权说)、社员权说和股东地位说等不同的观点,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债权说和物权说(所有权说)的观点。但是民事权利是开放和发展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将会产生许多新型的民事权利,股权即是其中一种。股权源于公司制度,而公司是近代才产生的,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规模兴起也就一百多年时间。股权的产生要比物权、债权晚得多,而内容比物权和债权更为丰富和复杂。可以简单地用物权或者债权来给股权定性,将股权定性为一种新型的、独立的综合性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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