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民事起诉证据(2)
2017-08-19 01:11
导读:二、起诉证据的证明作用在于释明 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或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了
二、起诉证据的证明作用在于释明
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或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予以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基于当事人处分原则,法律赋予公民自由地决定是否以起诉不定来保护自己权利的权利,法官不能主动依职权开始诉讼。起诉是审判权启动的前提。也就是说,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只需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的行为即可成立,人民法院在审查原告提起的诉讼时,也只可能面对一方当事人,这与诉讼进入审判阶段时双方当事人对质存在重大区别。由于这种区别的存在,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原告起诉时应采用有别于审判阶段的证明方式。“从诉讼证明的总体范畴上而言,证明是根据已知的客观材料或信息手段借以在审判上认定或判定作为待证命题事项为真实的行为效果。据此而言,诉讼证明的范畴根据法律上对某种待证事项的要求不同而分为证明与释明”。由于要求的不同,产生了狭义的证明和广义的证明之分。我们通常所说的诉讼上通过审判产生确信状态的证明即是狭义上的证明,而起诉时经审查产生的大致可信的证明则是广义上的证明。学理上将广义证明(释明)与狭义证明(证明)演绎为自由证明和严格证明,认为:“严格证明是指对于诉讼客体或系争实体法事实来说,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方法,使法院可以完全确信其主张的事实为真实的行为,此等证明,应适用严格的客观法则;倘若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材料未能达到使法院确信的程度,仅使法官产生薄弱的心证,相信事实大概如此,这种行为称为自由证明。”前面提到,原告在起诉时提交相关的证据,是为了证明其拥有起诉的权利、受诉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此时的证明与诉讼程序中的证明在程度上是不同的。由于民事诉讼程序因原告提起诉讼而启动,法院在审查时也只能审查原告提交的起诉书和与此同时提交的证据,由于缺少与被告的对质,此时的审查不应同于审判程序中、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后的审判人员确认证据的证明效力之审查。因而与审查起诉证据相适应,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证明力也被放宽至“释明”。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关于起诉证据的释明对象,一般认为,重心应该是在程序上,同时也会适当渗透到实体。因为在民事诉讼中,程序与实体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纯粹的程序和纯粹的实体在诉讼中都是不能生存的。例如审查原告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一)项关于“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就必然涉及原告的诉讼能力问题,而这是与《民法通则》关于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规定紧密相联的。因此,在审查起诉人的起诉时既要审查程序方面的证据,又要审查实体方面的证据。
三、起诉证据的审查
依《民事诉讼法》第112条关于“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的规定,可以认为我国实行的是立案审查制度。在实务中,由于存在简单机械的理解法条,或者审查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将审查起诉证据局限于是否符合起诉条件,造成审查宽严失当。因而,有人提出,以“立案登记制”取代“立案审查制”,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