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与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现状分析(2)
2017-08-19 04:22
导读:二、国内理论百家争鸣 我国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探讨开始于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会议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
二、国内理论百家争鸣
我国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探讨开始于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会议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报告中还提到,投资者、管理者和企业职工等之间的关系要做出合理的制度安排,实际上已经涉及到公司治理结构的中心内容(周小川《发挥上市公司先导作用促进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建设》,2002.5.13);1999年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更是旗帜鲜明的提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由此国内理论界开始关注这个新生事物。林毅夫等(1995)指出,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对一个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绩效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一整套安排;他们认为人们所关注的公司治理结构,实际指的是公司的直接控制或内部治理结构。对公司而言,更重要的是应该通过竞争的市场实现间接控制和外部治理,因而应从内、外两个角度界定公司治理(孙永祥《公司治理结构:理论与实证研究》,2002)。也有学者由浅入手,从更为人理解的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关系角度出发,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运行过程中,……,所有权与经营权进一步发生分离,从而形成股东、公司法人、公司经营者之间的清晰的产权关系,构成了现代公司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及执行机构的三权有效制衡”(曹凤岐/王树文《改进和完善我国公司企业法人治理结构》,1997.6)。在业界影响较广的一种观点是认为公司治理结构应理解成协调公司利益主体关系的一套制度安排,如公司治理结构是处理公司内部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的一种机制(李占荣《重塑公司治理制度的法制基础》,2001);费方域(1996)认为公司治理是一种关系合同,是关于公司目标、原则及各项权利所定下的制度安排,主要内容是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卢根鑫(《效率与公平:建立中国公司治理的基石》,2000)中谈到,公司治理结构就是协调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制度,涉及指挥、控制与激励等方面的内容;张维迎(1998)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这样一种解决股份公司内部各种代理问题的机制,它规定着企业内部不同要素所有者的关系,特别是通过显性和隐性的合同对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进行分配,从而影响企业家和资本家的关系(孙永祥《公司治理结构:理论与实证研究》,2002),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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