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留置盘问的法理思考(2)
2017-08-19 04:23
导读:(一)实践中的弊端 1 随意留置盘问现象严重根据《警察法》规定,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
(一)实践中的弊端
1 随意留置盘问现象严重根据《警察法》规定,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因为留置盘问的时间比传唤、拘传的时间都长,公安机关在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进行处置时,就会尽量选择留置盘问,而不管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是应该适用传唤还是拘传。这就必然导致了留置盘问被广泛运用并逐渐取代拘传,实践中,有的地方,留置几乎成为了第六种刑事强制措施。
2 留置盘问的对象超范围
根据《警察法》的规定,适用留置盘问有四种法定条件,因此留置盘问的对象只能是一小部分违法嫌疑人,然而实践中,适用留置盘问的对象被扩展为大部分、甚至全部犯罪嫌疑人。很多警察把留置作为突破刑事案件的重要手段。多数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刑事拘留前都有过被留置盘问的经历。许多派出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对象采取留置措施,一些派出所甚至把留置作为收缴罚款和暂扣赔偿款的辅助手段,更有甚者,四川万源市大竹镇派出所所长蔡大德为了完成所谓的“严打”任务指标,把已经和好了3个月的兄弟矛盾当事人抓到派出所留置并分别罚款2000元。
常见的错误留置对象有:违反交通、消防、户政管理的人员;民间纠纷当事人;卖淫嫖娼、赌博等情节轻微,可以当场处以罚款的对象;对被侵害人造成损害、需要赔偿损失的对象以及其他明显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人员。
3 留置盘问程序执行不到位
按照法律规定,24小时留置盘问由派出所批准,48小时留置盘问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而实践中常常发生先留置后审批,特别是48小时留置盘问后不办审批手续的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偏远乡镇派出所,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需要一定时间,客观上造成了留置盘问审批不及时现象的发生。我国《警察法》第9条规定,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因此,留置盘问24小时就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所在单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少数民警或是法律意识不强,无视这一规定,或是对留置盘问对象身份地址不明了,或是接受被留置盘问人员的请求,甚至是48小时留置盘问也不通知其家属或所在单位,以致于被留置人员的家属或单位不知其去向而到处询问找人,严重影响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4 留置盘问管理制度不健全
对符合条件的有关人员进行留置,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为具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其违法犯罪行为的轻重及其社会危害性是无法估量的。留置后不能排除他们企图逃跑、自杀的可能;而对不当留置的人员,往往因为其内心怨愤,处理不当容易导致自杀自残事件发生。在实践中,一些地方留置室没有专人看管,值班制度不落实,有的往往将被留置人员交由保安或者临时工看管,如四川大竹镇农民熊代寿被留置期间自杀事件、有的被留置人员跳楼事件,其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公安人员的违法留置或疏于管理。
现实生活中,警察滥用留置权的现象十分突出,导致警民关系紧张,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破坏社会和谐。虽然,《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对警察留置权进行了一些规范和约束,但是由于留置权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