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商品房买卖纠纷的成因及对策(1)
2017-08-19 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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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房买卖纠纷中,出了开发商需加强自身约束,强化制度管理,提高企业诚信度外,消费者也要提高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近几年来,我国房地产业逐步兴起并快速发展,商品房买卖从一种新鲜事物逐渐演化为一种大众消费现象。由于房地产业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有关这方面的法律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些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导致实践中存在许多模糊认识,商品房销售市场也较为混乱,纠纷层出不穷。笔者针对本院2003年以来审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统计和分析,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认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及探讨预防的对策。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分析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受理数量呈阶段性、小区性。也就是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诉讼的提起是随着我区房地产的开发情况而出现的,某一小区的开发及交付,都相应产生了一定数量的纠纷。 诉讼的群体性。提起诉讼的仅是部分维权意识强烈的买受人,大部分买受人处于观望状态,一旦案件的审理结果对己有利,则其他同种情况的买受人会立刻提起诉讼。 另外,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看,统计案件中无一例外房地产开发商均作为被告,这说明房地产开发企业侵犯购房者权益的情况较为突出,购房人在购房过程中承担的风险较多。同时从审理的结果看,房地产开发商败诉的比例较高,占100%。这说明房地产开发商的信用和守约意识比较淡薄。而且从我院2003年至2007年上半年审结的85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看,案件的审结情况呈现两头高的特点,撤诉率51%,调解率仅为8%。造成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影响面较广,涉及购房户的切身利益,如果开发商诚意较大,则双方容易达成和解而撤诉,而一旦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则矛盾的尖锐性凸显,调解结案难度增大,则多为判决结案。 案件类型特点及引发原因分析 开发商虚假承诺导致交付不能或不能如期交付。买卖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因资金不到位等原因导致无法按期交房,买受人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或诉讼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并赔偿无法按期交房的损失,确认双方买卖合同无效或应予撤销并双倍返还购房款。 开发商在销售广告及宣传材料中作出说明和承诺,在交付房屋时未能履行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或配套设施,导致买受人诉讼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买受人诉讼要求交付合格房屋,或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或修复房屋、赔偿损失。 开发商未尽协助义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适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并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
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开发商违反上述条款,在规定的时间内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及时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属证书,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买受人要求开发商按照《解释》规定或合同约定为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并支付违约金。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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