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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劳动教养制度中对劳教人员权利的限制与保(2)

2017-08-19 05:47
导读:二、劳动教养执行管理制度中对劳教人员权利的限制与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

二、劳动教养执行管理制度中对劳教人员权利的限制与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变革,特别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确立和对人权保障的日益重视,劳动教养制度中对劳教人员法定权利的保障与现代法治和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
1、现实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充分、不完善或事过境迁,不合乎现代国家民主、法制与人权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作为劳动教养法律体系中的主体法《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分别于1957年8月和1979年12月颁布实施,虽然对劳教人员的权益进行了某些规范,但条款过于笼统,不便操作,且没有注意建立保障权益实现的保障机制,几十年来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形.成的各种法规、规章、制度、办法等对劳教人员权益保障所规定的内容与范围以及执行方式等方面有许多已不合时宜,存在着大量需要改革完善的地方,劳教人员在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过程中的可以为、能够为、应当为、必须为以及不得为、禁止为的具体规范形式缺乏明确的界定,法律内容粗陋,程序规定模糊,给执法工作造成法律依据不足或自行裁量的空间过大等后果。以劳教人员延减期、提前解教等执行变更和处罚消灭为例,劳教场所自行可做出决定,而在这方面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监督程序,虽然近年来各个劳教场所普遍实行了“两公开一监督”制度,设置公示栏,公开法律、法规,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接受各方面监督,使执法活动的透明度有所增强,执法水平有所提高。但是从实际情况看,由于缺乏法律依据的支持,还只停留在表面,没有形成严格法律规范下的执法工作程序。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2、劳动教养处遇严厉程度超过了某些刑事处罚,不符合罚当其过的人权保护原则。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劳动教养作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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