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环境保护法中经济引导机制促经济转型(2)
2017-08-21 06:07
导读:二是对经济行为诱导性强。经济引导机制对相对人的行为调整不是以来命令与制裁,而主要通过对相对人收益的影响引导其进入法律调整预期的行为模式,当
二是对经济行为诱导性强。经济引导机制对相对人的行为调整不是以来命令与制裁,而主要通过对相对人收益的影响引导其进入法律调整预期的行为模式,当事人也往往会因对自身利益的关注自觉接受法律的调整,整个法律机制的运行不是当事人对抗的过程,而是基于其自愿而做出的选择。
三是可以节约国家管理成本。实践证明,对于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在环境资源问题的解决中,采用经济引导制度比命令控制制度法规更节省费用。因为经济引导制度所具有的诱导性,使其更易于执行,这对执行能力相对薄弱的发展中国家是至关重要的。
三、经济引导机制具体制度的健全完善
经济引导机制的运作和实现是以经济手段的有效使用为载体的,但在不同国家或一个国家内的不同阶段,对经济手段的选择必然不同。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环境经济手段应用指南》中,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现实情况,主要提出了六种具体的经济引导方式以供选择:排污收费、资源收费、押金制度,许可证交易、补贴及其他制度(主要包括责任制度、保证金、信息系统与权利再分配等)。随着经济转型要求的日益迫切,运用利益机制治理环境污染已势在必行,而当务之急是针对不同的环境污染形式,运用不同的经济手段,建立和健全适合国情的环保经济政策体系。
(一)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是我国实施时间最长的环境经济政策之一。排污收费的目的是利用价值规律,通过征收排污费,给排污单位以外在的经济压力,促进污染治理。现行征收政策存在着只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收费、不考虑污染物排放总量,收费标准远远低于排污单位治理设施的运行成本等问题。改革主要是实现由低收费标准向高于治理成本的收费转变、由单一浓度收费向浓度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收费转变等。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与市场机制相适应、适合环境管理需要、能促进污染物削减和环保资金的积累、改善和提高中国的环境质量的排污收费制度。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二)排污权交易制度
排污权交易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总量,降低污染治理总体费用。一般做法是首先由政府部门确定出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并据此评估该区域的环境容量,然后推算出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排放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即若干排污权。政府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分配这些权利,如公开竞价拍卖、定价出售或无偿分配等,并通过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使这种权利能合法地买卖。在排污权市场上,排污者从其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污染治理程度,从而买入或卖出排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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