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及不足(2)
2017-08-22 01:25
导读:三、对我国新《公司法》关于资本制度规定的瑕疵探讨 1.注册资本限额应予适当调整 新《公司法》对一些特殊领域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规定为人民
三、对我国新《公司法》关于资本制度规定的瑕疵探讨
1.注册资本限额应予适当调整
新《公司法》对一些特殊领域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规定为人民币3万元,这样规定的确可以促进公司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也会带动我国经济的发展。但是将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从原来的20万、50万直接降至3万,有失偏颇。在我国商业信用普遍低下的环境里,太低的注册资本无疑很难起到维持信用的作用。这就使得一些不法分子钻了空子,成立了一堆垃圾公司,这势必引起我国的资本市场的混乱。因此,笔者建议最低应有一定的限制条件,不可对各个行业的公司一刀切,统一规定为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显然有不妥之处。
2.人力资本在新《公司法》中应该成为一种出资形式
人力资本与知识产权一样具有同等重要的价值,既然新法允许以知识产权出资,毫无疑问的人力资本也可以成为一种出资形式,人力资本出资不仅有利于促进高科技企业的发展,且人力资本使用权可转让,也可为公司带来丰厚的转让收益和紧缺的技术。笔者通过研究新《公司法》发现不将人力资本作为一种出资形式显然是其瑕疵之处,有待改进。
四、结论
总之,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有亮点,值得称道,当然也有不足需要在发展中不断完善,本文就是对新《公司法》中的不妥之处进行了相关研究,以期在后来的立法中可以促进该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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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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