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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及不足

2017-08-22 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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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6-146-01
  摘 要 公司资本制度决定着公司的成立及其营业的开展,是公司制度的基石,贯穿于公司设立运营和终止的全过程。完善的公司资本制度的设计可以对债权人有效保护,促进市场经济有效、安全的运行。我国为适应国际上对资本渐趋缓和化的趋势,新修订的《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巨大的变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社会闲置资本的积累,保护公司、债权人、股东的利益。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新《公司法》还存在一些不足,本文就是对新《公司法》中的部分不妥之处进行探讨,以期促进该问题的解决。
  关键词 公司 新《公司法》 资本制度 不足
  
  一、前言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家的竞争主要通过一些大型的公司表现出来。公司法作为规范经济运转、促进商业发展、提供创造财富与就业机会的工具,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平程度,接影响着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完善的公司资本制度的设计可以对债权人有效保护,促进市场经快速健康的发展。公司资本制度是现代公司法的核心制度之一,影响广泛,甚至可以说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支撑。一个国家对公司资本制度的安排,直接决定了一国法制现代化程度,同时也决定着一国经济国际竞争力的强弱。
  二、对我国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研究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了最新修订的《公司法》。新的《公司法》在总结我国十余年公司法实践的得失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基础上的一次创新。可以说,本次《公司法》的修订是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的一步,对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笔者在研究2005年《公司法》时,发现有关公司资本制度的内容较之旧的公司法有不少创新之处,本文以下部分对新的《公司法》资本制度的突破方面进行研究: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1.实行折衷资本
  我国新修改的《公司法》一改过去的那种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规定实行折衷资本制,这样规定是符合世界经济发展趋势的,代表着一种时代潮流,可见我国2005年新修改的《公司法》对法定资本制的大胆放弃和勇于创新。这表明,在设立公司时,章程中确立的资本总额不再需要一次发行公司就可以成立,只规定了公司成立前相关人认购的股份总额须达到一定法定比例,这种方式有较大的斡旋空间,从而提高了公司成立的机率。
  2.注册资本降低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可以得出,新《公司法》下调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出资标准,并且统一规定为3万元,除此之外注册资本不需要任何形式的附加要求。这些修订使得公司设立的门槛大大降低,使得设立公司更加迅速便捷,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创业,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3.出资形式增加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与旧法相比,新法认为只要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且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都可以出资,出资方式的多元化,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增加公司成功成立的概率,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4.创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新《公司法》首次创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该制度有利于建立产权明确、责任分明的现代企业制度,对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顺畅、健康、安全的运行,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也可以最大限度保障公司资本的安全以及股东、债权人的利益。新《公司法》在相关责任人责任承担的基础上,借鉴了西方国家的相关立法经验做了一系列相关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之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笔者在进行相关研究的基础上,认为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理论和经验在当今经济社会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现实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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