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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制度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资产阶级在与封建专制作斗争的过程中,主要有两件理论武器:一是提出了“主权在民”的口号,以反对王权,将政权夺到自己手里;二是提出了“三权分立”的原则,以调整他们阶级的内部关系,建立起资产阶级专政的政权组织。三权分立原则为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建立以议会制(也称代议制)为核心的资产阶级政权组织形式取代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提供了方案,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不同程度地按照三权分立原则建立了国家机构,从而使掌握国家全部权力的机构成为代议机关(即议会)的执行机关。由于以三权分立为基础建立起来的资产阶级议会制强调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相互独立性和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制衡性,其着眼点在于防止行政专横,这就为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行使司法审查权,建立行政诉讼制度提供了可能。特别是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制定,使得行政权同立法权、司法权的关系明确化、法制化,从而为建立以司法审查为核心的行政诉讼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可见,资产阶级以三权分立原则为基础的代议民主制和宪政制度的确立,以法治政府和有限政府取代中世纪的王权,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政治基础。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社会主义国家行政诉讼制度的诞生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既是议事机关,又是工作机关。这种制度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便于人民当家作主,参与国家管理,行使国家权力。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正是以此为基础而建立的。
首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认了人民是国家主人的法律地位。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宪法第3条第二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上述规定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建立在广泛民主基础之上的,既能集中人民的意志,又能使广大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真正实现当家作主。这一点,正是社会主义国家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首要政治条件。
其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了公民与政府之间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宪法第3条第三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27条第二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民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显然,宪法的这些规定,为建立“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制度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保证了国家权力的统一行使,又实现了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合理分工,并突出了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监督制约和行政权与司法权相互之间的监督制约。首先,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不是与行政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