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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诉讼的基础

2017-08-22 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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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行政诉讼的基础,是指它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各种基本条件,或者说是行政诉讼制度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气候和土壤。行政诉讼的基础,一般包括思想理论基础、政治基础、经济基础和法制基础四个方面。研究我国行政诉讼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有助于正确认识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本质和特点,深刻理解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精神和内容,进一步完善我国年轻的行政诉讼制度,使之在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个方面更好地发挥作用。

一、思想理论基础

不论是资本主义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都有代表一定利益集团要求的思想和理论为其基础。资本主义国家行政诉讼制度的思想理论基础主要有三:一是法治原则。即所谓以法律治理国家的原则。这一原则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被称为“依法行政”的原则。法治原则是资本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一条重要原则,行政诉讼是它的直接产物。根据法治原则,已成立的法律必须得到普遍的服从,行政管理活动必须建立在法律授权的基础上,不得超越其权限,否则无效。正是这一原则的确立,才使相对人以行政行为违法提出争论成为实际可能。二是分权制衡原则。即所谓国家的公共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为了防止权力被滥用,保障人民的自由,这三种权力应由三个不同的机关分别行使,以权力制约权力,并使权力在制约中达到平衡。这一原则意味着行政权应当受到立法权和司法权的监督和制约,司法机关有权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相对人可以就自己与行政机关发生的行政争议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是基本人权。即所谓“一切人生而平等,上帝赋予他们某些不可割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见美国《独立宣言》)而基于“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的权利是无保障的权利”的思想,为了保障公民的这些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受行政机关的侵犯,就必须建立包括行政诉讼在内的切实有效的各种行政救济制度。资产阶级就是以上述三个方面的理论为思想武器,与封建势力作斗争,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鸣锣开道,并最终建立起行政诉讼制度的。

我国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一样,行政诉讼制度赖以建立的最根本的思想理论基础是人民主权说。即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主权思想要求一切国家机关由人民产生,其活动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正是人民主权观念现实化的客观要求。人民通过行政诉讼制度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使之不偏离法律要求的正确轨道,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地位。当然,我国行政诉讼的思想理论基础,除人民主权说外,也还有其他一些方面的内容。例如,尽管我们不赞成资产阶级的分权制衡学说,而是主张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种权力是不能分割的,必须由人民统一行使,但我们并不否认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合理分工和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制约,以及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相互之间的监督制约。同时,尽管我们不赞成资产阶级的法治观和人权观,但我们同样主张要依法治国和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社会主义国家更要尊重人,关心人,更注重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这些方面,同样也是建立我国社会主义行政诉讼制度必不可少的思想理论基础。

二、政治基础

行政诉讼是一定政治制度的产物,它的建立与国家的性质和政权的组织形式密切相关。不同类型的国家,由于国家权力的归属和实现权力的组织形式不同,行政诉讼的基础也就不同。这是因为,建立行政诉讼制度,首先要涉及如何解决国家职能的分类和国家机关的体系及其职权划分,特别是要涉及如何处理公民与政府、审判权与行政权这两大基本关系。在“朕即国家”的封建专制时代,君主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于一身,既不存在国家权力的分工制约,也不存在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自然缺乏建立行政诉讼的政治基础,因而也就不可能建立起行政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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