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刑事缺席审判的利与弊(2)
2017-08-22 06:46
导读:3刑事缺席审判的消极意义 笔者倾向于有限制的引入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因此从相反的方面,其如何保障和完善刑事缺席审判的角度来看其消极意义。 3.1刑
3刑事缺席审判的消极意义
笔者倾向于有限制的引入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因此从相反的方面,其如何保障和完善刑事缺席审判的角度来看其消极意义。
3.1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下的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问题
(1)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的必要性
刑事审判之所以强调对席审判、要求被告人必须到庭,是因为整个刑事诉讼尤其是刑事审判都是围绕着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确定而展开的,对被告人定什么罪、判处什么刑罚都直接关系到其人身权利,因而被告人作为刑事审判的中心必须亲自到庭。
(2)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的可行性
被告人作为辩护防御方,其缺席直接导致的是辩护权利的弱化,因此必须设法完善保障这种辩护权利的行使,而这完全可以通过缺席审判制度的具体诉讼程序设计来实现。
3.2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具体程序设计
刑事缺席审判的直接后果是将缺席被告人与庭审过程隔离,其无从了解审理的情况,更无法对审理的结果作出回应和提起救济.因此,缺席审判的程序设计必须本着"为缺席被告人提供庭审参与的渠道或机会,使缺席被告人与对方当事人及法官的交流成为可能"[3]、充分保障缺席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原则,使缺席审判从实质层面实现对话和对抗,而法院则必须严格遵循"以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得因为被告人缺席而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决。
(1)刑事缺席审判的启动机制
为了尽可能地保障缺席审判的公正性。首先在级别管辖上要规定只有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才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