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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留置权的取得(1)

2017-08-23 02:58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浅析留置权的取得(1)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 内容提要:关于留置权的取得条件,《担保法》仅作了原则性规
内容提要:关于留置权的取得条件,《担保法》仅作了原则性规定,之后《担保法》司法解释又对此作了补充。文章认为,结合上述规定,应当从这样几个方面理解和适用留置权的取得:债权人须根据合同约定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的债权须与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之间有牵连关系,留置权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可以约定排除。
关键词:留置权 取得 债权人 债务人   留置权的取得,也称为留置权的成立、留置权的发生。《担保法》对留置权的取得的条件仅在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中作了原则性规定,不够具体,在实践中不好掌握。为此,《担保法》司法解释作了补充性规定。第109第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债权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动产。”结合《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规定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09第规定,应当从这样几个方面理解和适用留置权的取得:   一、债权人须根据合同约定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1、留置标的物只限于动产
  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留置权的标的物必须是动产,不动产和财产权利不得作为留置权的标的物。该条规定还赋予债权人以留置权的标的物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原则上留置物必须是流通物或者限制流通物。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限制流通物作为留置权的标的物的,留置权人可以以留置促使债权清偿,或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而不能直接以留置物变价受偿。
  2、留置标的物只能合法的占有
  留置权取得的前提,是债权人对留置权的标的物的占有。但当事人占有他人财产的情况是非常复杂的,有以非法形式占有的,如侵权行为;有以合法形式占有的,如买卖合同、无因管理等。但因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根据《担保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担合同和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才能取得留置权。因此,留置权的标的物合法的占有,是指符合《担保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占有,否则不能认定是合法的占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享有的优先权,实际上就是留置权,这说明法律已将留置财产的范围扩大到了不动产,但它仅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不能扩大适用范围。   二、债权人的债权须与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之间有牵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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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债权人应当享有债权并已届清偿期
  留置权的取得必须具有基于留置标的物所产生的债权为前提,例如加工费、保管费、运输费等,且该债权已届清偿期。留置权的取得,之所以以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为要件,是因为债权未届清偿期,债务人到期能否履行债务尚不确定,因此债权人虽然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也不能取得留置权。债权清偿期的确定,合同有规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规定的,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按照债权人发出的履约催告时间或者法定方式确定。
  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债权已届清偿期,只是取得留置权的要件,而非留置权的实行要件。留置权的实行,必须宽限期届满后才能行使,这是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的区别之一。
  2、债权的发生与其占有的动产之间有牵连关系
  所谓有牵连关系,是指债权人的债权的发生与其所占有的动产必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这同一法律关系只能是合同关系,不包括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发生的债权关系。只有债权是由占有的标的物本身所发生,才能认定债权的发生与占有动产之间有牵连。因此,债权人可以留置保管物、运输的货物或者工作成果。债权人所占有的动产与该债权无牵连关系,则不能取得留置权。
  《担保法》规定留置权仅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占有物与债权之间关系明确,占有物与债权之间的牵连关系较为容易认定。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一定是同一法律关系才能认定为是牵连,如某一单位与一修车厂签订了一份修车合同,内容是三级保养,合同履行完毕后,该单位欠部分保养费未支付。四个月后,该单位的车因事故损坏,又送到修车厂去维修,车修好后该单位付了修理费,但修车厂不交车,理由是以前三级保养的费用还没支付,是行使留置权。修理厂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三级保养的合同和维修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债权的发生与留置的动产没有牵连关系,不能取得留置权,反之,如果该单位与修车厂签订的是一个长期的维修合同,约定每次的维修费随时结算,则修车厂可以行使留置权,因为它是一个法律关系,债权的发生与留置的动产有牵连关系,其行使留置权应当得到支持。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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