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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A案件留下的思考:行政行为合法性、司法审查(3)

2017-08-24 01:14
导读:第三个是完善程序,对商标的申请、注册、审查、公告、核准这道程序要更加完善。 我虽然没有把的《商标法》与过去的相比,但肯定的说,目前的商标



第三个是完善程序,对商标的申请、注册、审查、公告、核准这道程序要更加完善。 我虽然没有把的《商标法》与过去的相比,但肯定的说,目前的商标注册程序与过去相比确实有一定进步性,尤其是在程序方面。但我感到它仍有不足,如国家商标局自己启动这一程序应该设计什么样的规则?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应颁布什么样的操作规则去进行哪?这还不够细化。商标法还应加强程序的严密性,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尤其是商标注册人、持有人等。对商标的申请、注册、审查、公告、核准这道程序,尤其是异议的裁决,应该使其更加公开化、公正化。

  第四个问题,无论我们讨论什么案件,涉及到行政案件、政府权力行使的时候,我明显地感觉到政府的权力还是非常大的。对政府的实体权力的授予还不是很规范,那么,对其程序的制约也就更加失范了。在这种情况下,实体与程序法律规范的完善当然需要一个过程。我们需要借鉴的国家与地区除了美国,还有如日本、韩国以及我国的及澳门地区,它们都有一个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我们国家在很多方面就是缺乏一个统一的行政程序法。通过许多案例,如民事的、行政与民事交叉的案例,我们会急切地感觉到,规范一个政府行政权力的运作、更好地保护相对人的权益程序法制度--也即行政程序法典的制定是非常必要的。无论是内部的行政行为,还是政府制定法律、法规的行为(这在《立法法》里已经有一点点了),以及具体的裁决、行政处罚等,还有正在制定的行政许可法和强制法无不反映出这样一点。在当今世界中,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对公民权益的保护是一种潮流,是人心所向。所以,我们通过很多案例,只要与行政权力挂钩的,无论是滥用权力,如公安机关滥用权力可能走规避司法审查的途径,还是民事纠纷中行政权力的干预,都需要这样一个程序法。作为一个行政法学人,通过接触案例、老百姓的种种请求,以及参加讨论会等,我深深地感到了我国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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