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迈向法治政府的重要里程碑(2)
2017-08-24 01:28
导读:四、《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许可实施的公正、公平程序,有利于防止偏私、歧视和政府失信,建设公正、诚信政府。普遍性、非歧视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四、《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许可实施的公正、公平程序,有利于防止偏私、歧视和政府失信,建设公正、诚信政府。普遍性、非歧视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是法的基本特征,从而法治政府必然要求公正、公平、诚信和信赖保护。在行政许可领域,保障公正、公平、诚信和信赖保护的最重要的机制是程序。过去,许多行政相对人对政府行政许可行为不满,其主要原因就是因为许可程序不公,程序不公导致偏私,导致不平等对待,导致政府失信。因此,这次《行政许可法》把规范许可程序作为立法的重要目标,确立了一系列保障公正、公平、诚信和信赖保护的规则和制度,其中最主要的有:(一)该法将公平、公正确定为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规定行政机关对任何许可申请人应一视同仁,凡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均应平等给予获得行政许可的机会,不能厚此薄彼;(二)对于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均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要求行政机关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予以许可,或者通过招标、拍卖、统一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被许可人;(三)行政机关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第三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第三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四)行政相对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后,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撤销、变更或注销其许可;当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颁发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行政机关虽可依法变更或者终止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对由此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应依法给予补偿。毫无疑问,《行政许可法》的这些规定,不仅有助于保证行政机关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正、公平和诚信,而且对于在整个政府行为中确立公正、公平和信赖保护原则,建设公正、诚信政府亦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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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许多简便、快捷和方便申请人的许可方式和制度,有利于消除政府机关之间相互推诿、相互扯皮和由此导致的效率低下,建设便民、高效政府。法是保障人民权益的工具,法应体现民主性和性的统一,因此,法治政府应是便民政府、高效政府。但是,过去我们的一些政府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时,由于观念、体制和具体工作制度等各方面的原因,不是尽可能为相对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而是设置种种烦琐的程序、手续,致使相对人为获得一个许可往往要跑几个、十几个,甚至几十个政府部门,花几个月、一年,甚至更长的时间。针对这种情况,这次《行政许可法》将便民、高效规定为行政许可行为的基本原则,并为此确立了一系列相应规则和制度,其中最重要者有:(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二)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多个内设机构审查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依法应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由一个部门受理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统一办理(所谓“一站式服务”);对有些行政许可,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所谓“政府超市”);(三)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其提供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文字错误、错误一类错误,行政机关应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以申请材料存在此种错误为由拒绝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四)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如不能当场作出决定,则应在法定期限(一般为20日,特定情形为45日)内作出决定,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至多可延长10日,属特定情形的可延长15日。《行政许可法》的这些规定,对于消除行政机关推诿、拖拉、办事效率低下,建设高效政府,无疑将起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