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念权利”在古代中国的缺失——从文化根源(2)
2017-08-24 01:54
导读:毋庸置疑,“观念权利理论”是西方人的发明。直到西学东渐,中国从来就没有形成“观念的权利理论”,或者说不知权利精神为何物。是,有着十分发达
毋庸置疑,“观念权利理论”是西方人的发明。直到西学东渐,中国从来就没有形成“观念的权利理论”,或者说不知权利精神为何物。是,有着十分发达的“实在”财产、契约权利的古代中国为什么没有抽象出“观念权利理论”?又是什么因素使得西方社会产生了“观念权利理论”的基因?这些涉及私权产生的本源性问题,也恰恰是私权的切入点。为求解这些疑惑,我们必须要在中、西古代文化根源的比较中探寻其中的深层原因。
二、“观念权利”在古代中国缺失原因之透视——传统“礼治”、“儒教”文化的
(一)中国的“礼治”、“儒教”传统与“忍辱”、“服从”的“抑引” 观念——“观念权利”缺失之思想原因
古代中国一直把尧、舜、禹、周朝文、武两王等最早的帝王视为圣人和能人,而且能人治国的观念代代相传。依韩愈的观点:“尧是以传之舜,舜是以传之禹,禹是以传之汤,汤是以传之文、武、周公,文、武、周公传之孔子。” 柏拉图所渴望的“圣人”治国之理想在古中国可谓已经实现了。
可是,在这些“圣人”治国所采用的意识形态中,夏、商是“受命于天”和“恭行天罚”的神权法思想,西周则是作为“礼治”基础的“亲亲”、“尊尊”之宗法思想。尽管春秋出现了“礼崩乐坏” 、战国出现了以墨、儒、道、法为代表的“百家争鸣”局面,但各派学说也多是站在统治者的角度为其统治出谋划策,而很少或根本没有站在普通百姓的角度为其谋利益的学说,更不要说争取个人主体地位独立之思想了。秦取法家、西汉初期以黄老为其统治思想,这些思想只不过是对诸子学说的借用或混用(黄老思想就是试图用道家之长补充法家之短),其本质并没有什么实质性变化。汉武帝接受了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从此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封建儒(礼)教作为正统思想开始了两千余年的统治。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这种从开始就对最高统治者的崇拜、敬仰乃至敬畏的心理,或许使人们漠视了自己作为个人的存在、以及人与人之间应该平等的意识。统治者所采用的以宗法制度为核心的礼教思想,又进一步压制了个体意识的萌芽。
中国古代的统治者有时也提倡实行“仁政”、“善制”,其中往往包含重视、体恤下民、以民为本的法律思想。如孟子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其真正意图不过是为了社稷恒久,君位永保,否则民是不可能“贵”的。随国大臣季梁亦尝有言:“夫民,神之主也,是以圣王先成民而后致力于神。” 但季梁并没有站在民的角度来理解民,他也更不可能把自己当成民中的一员,而是为了使王成为圣王,为了圣王的统治而把民放到神之主的地位。如果想真正认可民之社会地位的话,就不能靠圣王的恩赐,而要靠由民自身制定的制度承认其个人权利。这在古代中国是做不到的。
即便如此,古代中国的法律思想也不是对“仁”之观念全面贯彻,而是同时又辅之以“暴”作为实现法律的手段。如霍存福所说:“中国法律及其思想系统,历来又都是仁与暴的统一体。” “仁”是“至上而下”对民众的“安抚”,“暴”是运用强力手段对民众的直接“威吓”。当“仁”与“暴”,即“软” 的“安抚”与“硬”的“威吓”,结合在一起时,滋生民众主体意识的土壤已是很难存在了。
古代中国也有完全弘扬人性的主张。这在“精神上极自由、极解放、最富于智慧、最浓于热情的一个”,即魏、晋、南北朝时期,被称作“中国周秦诸子以后第二度的
哲学时代”, 体现的非常明显。嵇康就公然否定传统道德礼教对人性的压抑。他说:“六经以抑引为主,人性以从欲为欢;抑引则违其愿,从欲则得自然”; 并进而提出了无君无臣的乌托邦理想:“无君而庶物定,无臣而万事理”,“君立而虐兴,臣设而诈生”。 可是,他在这里强调的主要不是让人们争取作为“人”之主体资格并积极参与到社会制度创设,而是鼓励人消极地回到无拘无束的自然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