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观念权利”在古代中国的缺失——从文化根源(3)

2017-08-24 01:54
导读:总体上,“礼法”思想、“儒教”学说在 政治 体制上的反映是“专制”,是“公权力”至上。反映在对普通民众的思想控制上,就是“主体”观念的泯灭


总体上,“礼法”思想、“儒教”学说在政治体制上的反映是“专制”,是“公权力”至上。反映在对普通民众的思想控制上,就是“主体”观念的泯灭。“亲亲”、“尊尊”的“礼法”思想带给人们的多是等级观念和服从心里;而弘扬“仁”、“义”、“礼”、“智”、“信”的“儒教”学说带给人们亦是包含忍辱、服从的“抑引”观念。

在思想受压抑的社会,人们也就不可能激发出自由的理念,“观念权利”也就缺乏其产生、生存的思想土壤。霍存福曾指出其中的一个缘由说:“在中国,反映在仁政、善制中的人道,是至上而下的恩泽,取决于最高统治者的意念;而西法之人权、平等、自由在理论上却是在下者素有的,在上者只是保护、调停而已。”

(二)中国的等级制度、宗族观念与身份束缚——“观念权利”缺失之制度原因

基于法律(权利)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密不可分,在集权、专制的封建等级、特权社会,私权利与政治权力也就紧密联系在一起。反映在现实生活中,就不免出现乌廷玉所说的情形:“中国不仅礼俗方面具有等级差别,在土地所有制方面,也存在着等级结构。” 例如东汉曾由身份性地主家族长时间连续掌握政权。 在受传统“礼治”思想、“儒教”学说影响产生的专制政治体制下,即使存在所谓的私有财产制度,存在着契约交易规则,这些权利都是不稳定的、不可预期的。可以说,古代中国法从来就没有承认过纯粹的私人所有权以及自由契约制度。

1.具体到古代中国的财产发展史,基于礼教所形成的等级制度以及宗族观念决定了不会存在绝对的私有财产权利。

1)从“实在”财产权利的产生看,财产首先是作为特权在社会上进行行政“特权”配置而不是法律“私权”分配。与西方世界以法律固定财产的形式相比较而言,中国是从统治者的口里或诏书里给予其臣民财产,用今天的话说就是以行政的手段固定财产归属。如汉高祖五年五月曾颁布诏令:“诏吏先予田宅。”“田宅”在帝王手中与其说是财产,不如说是特权。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法律和行政手段的不同在于,前者有众意性、平等性、规范性、公示性、长期性、可靠性,后者有随意性、隐蔽性、不确定性、不公平性和不平等性。庞德曾对通过行政手段进行的社会控制评价说:“……从实际的意义上说,人与人之间的相似性比人与人之间的差别来的更基本、更重要,但是不能由此得出否认个性和忽视个人自发性活动的结论。毋宁说,它是对社会控制中过度个别化现象的反应,是对通过行政而不是根据法律办事的社会控制的答复,这种通过行政的社会控制不是平等待人,而是根据管理的个人感觉待人的,所以,它引起了人们的冤屈的感受。”

也正是古代中国把本属于私权的财产作为特权分配,从而形成财产权尤其是土地权利的不确定、不稳固状态。这种不确定、不稳固造成了权利存在的不可预期性。一个对自己财产权利存在与否都无法做出确凿预期的社会,不会产生“观念权利”理论也就毫不足怪。

2)从财产权利的社会表现看,更多的是以家长控制为代表的家庭所有制,而不是体现个人意志的私人所有制。如,《礼记》中有“父母在不敢有其身,不敢私其财。”在“父叫子亡,子不敢不亡” 的社会,即使个人有财产,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再如,《宋刑统》规定:“诸家长在,而子孙弟侄等不得辄以奴婢、六畜、田宅及余财物私自质举及卖田宅。” 即使宋律允许买卖的财物,也不是完全的自由交易,而是要经过繁琐的程序。比如《宋刑统》规定:“应典卖倚当物业,先问房亲;房亲不要,次问四邻;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 直到19世纪初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亲属、继承编仍有规定:“家政统摄于家长。”没有独享的财产,甚至连自己的身体都不敢说是自己的,也就不难理解古代中国不能产生出个人主义思想的原因。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3)从财产权利的保护看,中国历朝历代都普遍存在过土地使用权,许多朝代也有过土地私有权,但公权力的绝对至上使得这些权利从来就没有受到过绝对的保护。最明显的表现就是皇帝可以随意剥夺一个人的财产,而不必经过任何法律程序。乌廷玉曾指出周天子土地所有权的两面性,即“周天子的土地所有权,不仅表现为分配诸侯土地,同时更表现为收夺诸侯封地。” 可见,即使对于诸侯的土地也可以凭天子的意志剥夺。如“一不朝,则贬其爵;再不朝,则削其地;三不朝,则六师移之”。 由此可想而知普通老百姓手中财产受到保护的程度了。至于《汉书》的疑问:“夫度田非宜寡,而计民未加益,以口量地,其于古犹有余,而食之甚不足者,其咎安在?” “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 可以找到许多理由回答,而其根源恐怕还是在于对财产权利的真正认可、尊重与保护程度。如果都像汉成帝那样“轻夺民财,不爱民力” ,人们最终还是一无所有。
上一篇:论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规定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