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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的法律地位探析(2)

2017-08-25 01:56
导读:美国长臂管辖权理论表明,即使一个非居民被告没有在法院地“出现”,只要他与法院地有某种联系或有意地与法院地建立了某种联系时,美国法院倾向于


  美国长臂管辖权理论表明,即使一个非居民被告没有在法院地“出现”,只要他与法院地有某种联系或有意地与法院地建立了某种联系时,美国法院倾向于对被告行使一种特别管辖权。

  (二)美国法院与Internet相关的司法实践

  正如新型交通工具使“权力支配”理论显露缺陷一样,现代通讯工具-Internet也使“长臂管辖权”理论陷入困境。在Internet拥有一个可被全球访问的网址便构成新的管辖根据吗?让网址的经营者隶属于一个他从未实际接触过的地理空间的法院管辖符合传统的公正和公平观念吗?美国各州法院对此并未形成一致看法。目前,美国关于Internet的案件主要有两类:

  1、涉及网址的Internet案件

  案例一:(BensnsanRestaurantCorp.v.King)原告是纽约州一家著名爵士乐俱乐部“蓝记号”的拥有者,被告是密苏里州一家同名俱乐部的经营者,被告利用自己在密州的Web站点为其“蓝记号”俱乐部作广告。原告向纽约州起诉被告侵犯商标权和进行不正当竞争。纽约法院认为,拥有一个可被全世界访问的网站并不构成管辖的基础,如果被告没有针对纽约州的“进一步行为(AdditionalActivity)”,并且从纽约州获取利益,就不构成对纽约州的“最低联系”,因而拒绝行使管辖权。

  案例二:(InsetSystem,Inc.V.InstructionSet,Inc)本案的原告是康涅狄格州的一家软件公司,被告是马萨诸塞州的一家科技公司。1996年原告在康州法院起诉,称被告侵犯了其商标权,原因是被告在Internet上设立的站点使用了“inset.com”的域名。被告认为康州法院没有管辖权,而法院认为被告设立的站点可以被康州在内的世界各地的人们访问。康州有约10,000人可能访问了该网址,而且其站点上的广告也构成了对康州的重复商业引诱(SolicitationOfBusiness),根据康州“长臂”法案和“最低联系”原则,法院拥有管辖权。

  案例三:(CybersellInc.V.CybersellInc.)位于亚里桑那州的原告和位于佛罗里达州的被告是两家同名公司,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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