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址的法律地位探析
2017-08-25 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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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et将全球的计算机及其网络联为一体,构成一个独特的网络
Internet将全球的计算机及其网络联为一体,构成一个独特的网络空间(Cyberspace)。网络空间全球化、虚拟化、非中心化等特点动摇了传统管辖权的根据,使得对Internet案件的司法管辖陷入困境。面对大量发生的网络案件,人们不得不寻找新的管辖基础,网址(WebSite)能否作为新的管辖根据随之凸现出来,网址的法律地位成为学者们讨论的热点。由于它事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协调和Internet的健康发展,因而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拟结合有关观点和美国的司法实践对此问题作一探析。
一、有关网址法律地位的几种观点
网址是否构成新的管辖根据,学者们尚没有一致意见,目前主要有如下三种观点:
(一)区分论。有些学者通过考察美国法院的司法实践,把网址区分为被动型网址(PassiveWebSites)和互动型网址(InterctiveWebSites),被动型网址仅仅为访问者提供浏览信息,而互动型网址除此以外还可以让访问者留下自己的基本信息如Email地址,并向访问者提供相应的服务。互动型网址与法院地构成充足联系,因而可被作为管辖根据,而被动型网址则不能作为管辖根据。
(二)否定论。这种观点认为,仅有网址并不构成与法院地的充足联系,因而网址不能作为管辖根据。法院要对一个非居民行使管辖权,还必须有其他联系因素存在,如被告在法院地缔结合同、在法院地从事商业活动等。
(三)不确定论。这种观点认为,虽然网址在网络空间里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并且在某种程度上与特定的地理空间形成一定的关联度,但这种关联是否充足,还不确定。将网址作为管辖基础,目前尚无充分根据。
由于目前Internet案件多发生在美国,因此在对这三种观点作出剖析之前,我们先来看看美国关于Internet案件的司法实践。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二、美国关于Internet案件的司法实践
(一)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属人管辖权
在美国历史上,得到承认的司法管辖权主要有三类:属人管辖权、属物管辖权和准属物管辖权。Internet案件属于属人管辖权的范畴,因此,本文只介绍与Internet相关的属人管辖理论。
属人管辖权(InPersonamJurisdiction)是美国国际私法的一个基本概念,它是指某法院具有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权限并且其本身具有约束当事人的权力。按照早期的“权力支配”理论,对被告的属人管辖权被认为是法院司法强制力的一个功能。因此,被告在法院地的“实际存在(PhysicalPresence)”,如被告在法院地有居所或住所、被告出现在法院地等联结因素被视为管辖的基本依据,在此基础上建立的管辖权称为一般属人管辖权(GeneralPersonalJurisdiction)。但随着现代交通工具的出现,国际间人员交流的日趋频繁,外国居民在法院地的“瞬间存在”是否构成管辖根据成为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权力支配”理论暴露出的缺陷迫使最高法院对属人管辖理论进行改革,使属人管辖权的依据由“存在”转变为“联系”。
在1945年的“国际鞋业公司诉华盛顿州”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对属人管辖权作了进一步发展:“如果非居民被告(Non―residentDefendant)没有出现在法院的辖区,法院要想使其服从属人诉讼的判决,被告与法院之间应有某种最低联系(MinimumConmcm),并且诉讼的产生起因于该联系。”但该项管辖不得违反宪法第14修正案“正当程序(DueProcess)”条款中关于“传统的公平和正义观念(TraditionalNotionsOfFairPiayandSubstantialJUStlCe)”要求。
该案是美国州际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里程碑,成为特别属人管辖权(SpecificPermnalJurisdiction)――长臂管辖权(LongArmJurisdiction)萌生的开端,“最低联系”标准开始取代传统的“权力支配”理论成为新的管辖依据。美国各州法院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用了这一理论,并发展出一些新的管辖标准,如有意接受(PurposefullyAvailment)、营业活动(TramsactionOfBusiness)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