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托财产破产隔离功能(2)
2017-08-25 02:24
导读:三、信托破产隔离功能的意义 (1)完善信托破产隔离职能是保护信托受益人、委托人利益的必然需求。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
三、信托破产隔离功能的意义
(1)完善信托破产隔离职能是保护信托受益人、委托人利益的必然需求。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能低于3亿元人民币,但对其可以管理的信托财产规模没有限制。从理论上讲,信托公司破产风险绝对不能说小,而我国政府对金融机构的保护政策不会一直延续,如果上述信托公司经营不善破产,在不完善的破产隔离机制下,信托财产受到冲击,那么彼时受损的必将是也只能是受益人、委托人。
(2)完善信托破产隔离职能是维护信托行业长远发展的需要。 信托行业发展的趋势必然是信托的长期化和规模化。完善的破产隔离机制才能保障信托财产的超然独立性,只有消除了委托人对于信托公司破产可以危害信托财产的疑虑,委托人才会产生设立长期、大规模信托的需求,信托行业健康发展也就有了制度基础与市场基础。
(3)完善信托破产隔离职能是发展资产证券化市场的需要。发达国家在其资产证券化操作中颇为广泛地运用了破产隔离职能。通常的操作方式是,委托人将其资产出售给一家特殊目的载体(SPV),并以这些资产为支持发行证券。由于资产与委托人以及SPV相分离,因此,发行证券的条款可以不受委托人本身的信用状况束缚,而取得比委托人自身直接发行证券更为有利的发行条件。信托公司以其法律赋予的特性可以在这个流程中扮演一个合格的SPV角色,但如果信托财产不能与信托公司本身的破产风险相隔离,那么根据“木桶原理”,无论信托财产质量是如何的高,信托公司的信用状况将成为所发行证券条款优劣与否的一大制约,这肯定是委托人所不愿看到的,也必将成为制约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重大障碍。
参考文献:
[1]《信托法》 ,中野正俊、张军建著,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卞耀武著,法律出版社,20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