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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落下物致人损害加害人不明的法律救济(1)(3)

2017-08-26 01:37
导读:楼上落下物致人损害,包括上述工作物责任和抛掷物致人损害的一般侵权行为责任。当加害人不明时,如果让相邻居民分担责任,欠缺义务基础。民事责任,是


楼上落下物致人损害,包括上述工作物责任和抛掷物致人损害的一般侵权行为责任。当加害人不明时,如果让相邻居民分担责任,欠缺义务基础。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无义务,则无责任。从安全关照义务法理分析,工作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或者从室内向外抛掷物的人,均负有对他人的安全关照义务。工作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保证不因自己所有或者管理的建筑物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他人损害的义务,发生了此类损害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就可依法推定其有过错并因而承担赔偿责任。从室内向外抛掷物,行为本身就违反了对他人的安全关照义务,造成损害,当然应承担赔偿责任。而相邻人之间,却并无此种连带的对他人的安全关照义务,也根本无法履行这种连带的义务,因此,也就不存在连带责任。

(4)无论高楼抛物,还是物品脱落、坠落,致人损害后,如系轻微损害,加害人多能主动承担责任,受害人承受损害也不困难。问题严重者,如致人残疾或者死亡,加害人多因责任重大而不主动承担责任。发生此类事件后,公安部门会积极侦查破案,查明原因与加害人,不能查明加害人的案件只是少数。总之,高楼落下物品伤人而加害人不明的事例,不可能时常出现,可以通过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或社会救济的办法予以解决,不宜采用责任株连的方式。

(5)前述关于高楼抛物加害人不明,适用公平责任,让相邻人承担责任的主张,也不甚妥当。适用公平责任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而且必须是加害人不承担责任不公平。而高楼抛物加害人不明,不能确定损害是谁的过错所致,但在所有相邻人中,肯定有人实施了高楼抛物的过错行为,不符合适用公平责任时双方均无过错和加害人确定的条件。因此,该种情形适用公平责任反而不公平。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的担保合同的效力
婚姻法第32条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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