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危机中的宪政问题(1)(4)
2017-08-26 01:53
导读:事实上,不仅是这由政府,许多地方政府都发生了赤字,而且欠债规模还十分巨大。例如,一个非常保守的估计是,仅乡镇级次的政府的负债,就高达20
事实上,不仅是这由政府,许多地方政府都发生了赤字,而且欠债规模还十分巨大。例如,一个非常保守的估计是,仅乡镇级次的政府的负债,就高达2000多亿,而这个级次的政府又主要是通过“自养”来解决经费问题的,如果同样依赖国家财政支持,则国家的财政压力就会更大。但是,无论是乡镇政府,还是其他级次的地方政府,从预算法的形式规定上来看,都不具有发行国债的潜力。[16]如何弥补财政漏洞,是通过收费的形式,还是通过其他的形式?问题已经突出地摆在各级政府的面前,这也是事关如何化解不同级次政府的财政危机的重要问题。
从现行制度明确给出的合法依据来看,只是在中央预算所必需的建设投资出现资金缺口时,才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但是借债应当有合理的规模和结构"。[17]然而,对于借债的合理规模和结构,却缺少明确的规定,因而才带来了前述学者对债务依存度等问题的诸多不同看法。要解决好这些可能导致财政危机的重要问题,就不能仅靠学者的争论,还应当在充分吸纳各国经验和尊重经济规律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发债基础,有效地进行立法并认真执行。
国债的发行规模和结构,是国债法应当规定的重要问题。在目前没有专门国债法的情况下,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作出专门决定,加强预算监督,防止政府部门通过不规范的“预算调整“来增加举债的数额,并应当依预算法行使改变权或撤消权,切实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18]由于没有专门的国债法来全面、明确地规定国债的发行规模、结构等问题,因此,权力机关的监督有时缺少直接的法律依据。这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放纵国债的发行,从而也会增加发生财政危机的可能性。
(三) 税法刚性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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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总体上看,在与财政危机相关的各类法律规范中,税法规范的数量最多。在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下,我国虽然没有完全贯彻“法律保留原则”和“议会保留原则”,但还是做到了最基本的“一税一法”原则(当然,这里的“法”还只是广义上的),从而使在开征的各类税收,基本上都能有至少相当于国务院行政法规级次的立法与之相对应。[19]由于大量税收立法都主要采取了行政法规而非“法律”的形式,税收立法层次相对较为低下,在执法过程中有法不依的问题突出,因而税法的刚性明显不足。 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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