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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益诉讼正愈来愈多地受到广泛关注。公益诉讼在其目的、原告和前提等方面与私益诉讼存有不同之处。在国外,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公益诉讼制度发展较为完善。从我国社会发展的现状看,在经济发展、环境保护、民主建设、法治化进程等方面都需要建立起一套规范有序的公益诉讼制度。
关键词:公益诉讼;价值;公共利益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0)18-0141-02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也逐渐显现。兼具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等特点的诉讼制度在矛盾解决和利益协调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传统诉讼制度大多基于维护私益而设计,其诉讼理念和诉讼形式无不均片面关注于私益而忽视了对公共利益的救济。这种制度安排必然满足不了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在这种背景下,公益诉讼制度就渐渐走进人们的视野。文章首先阐述公益诉讼的概念、特征及历史发展,再对公益诉讼在经济发展、环境保护、民主建设、法治化进程等方面的价值进行了分析,期望能够对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起到促进和推动作用。
一、公益诉讼的概念、特征与历史发展
所谓公益诉讼,是指国家、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或行政诉讼,通过法院依法审理,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公益诉讼的基本特征:
1.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与为维护个人和组织自身的合法权益的私益诉讼相比较,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是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秩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法律的授权,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并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违法案件、确认权利义务关系,制裁违法行为,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2.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可以是与侵害后果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任何组织和个人
公益诉讼当事人中的原告既可以是直接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也可以是没有直接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即只要违法者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国家利益,或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对国家或不特定的人的合法权益构成损害或具有损害的潜在可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利代表国家起诉违法者,以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秩序。无任何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之所以有权起诉违法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行为,主要因为起诉人作为国家的主人,有权利也有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同时,国家、社会和个人或组织的利益是一致的,三者的关系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既相互依存又相互独立。
3.公益诉讼成立的前提既可以是违法行为已造成了现实的损害,也可以是尚未造成现实的损害,但有损害发生的可能
与私益诉讼相比较,公益诉讼的成立及最终裁决,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社会组织和个人有违法行为,不论其是否已给国家、组织和个人带来损失,都可以被起诉并经审理作出判决,由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做的原因当然是为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不受违法侵害行为的侵害,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而不能让它产生实际的严重危害后果[1]9。
公益诉讼(actionespulicaepopulares)起源于古罗马。公益诉讼是和私益诉讼(actionesprivatae)相对而言,公益诉讼是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2]。市民均可提起,市民提起公益诉讼可得到奖金或者被告支付的罚金。现代国家的公益诉讼制度以英美国家最为发达,大陆法系囿于传统概念的禁锢,相对英美国家来说处于落后状态,但也有自己的公益诉讼制度并渐趋发展起来。
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包括《清洁空气法》和《清洁水法》在内的12部联邦环境资源法律都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