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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2)

2017-08-27 02:02
导读: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问题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和人身伤害案件增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另一方,另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


  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问题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和人身伤害案件增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另一方,另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三)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前提和基础,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确定责任的直接依据,即由于过错方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离婚的结果。

  (四)行为人有过错。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过错不仅是一种主观上的过错,而且是一种客观的行为过错。行为人实施了法律列举的行为,就应认定其有过错。过错这一要件在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构成中是比较明显而易判断的。行为人实施行为,其主观上是存在着明显的故意,而无过失。

  三、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离婚时的过错赔偿涉及对多种损害的赔偿。根据司法解释,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主要涉及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会涉及人身伤害,还可能发生财产损害,受害人都可以请求赔偿。同时,提出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无过错方;如果无过错方在离婚一年后才向配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则将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其丧失了赔偿请求权。

  从世界范围来看,精神损害赔偿是在20世纪欧美国家逐渐重视对人格权的保护背景下产生的,在最近几年里发展迅速。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始于1986年的《民法通则》。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使精神损害赔偿趋于完善。台湾著名学者王泽鉴说:“与有配偶者通奸而造成损害者,实属不多,纵或有之,赔偿数额亦是微小,故若不使受害人请求相当之慰抚金,则加害人几乎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实不足保护被害人”。可见,在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基于离婚这一事实可请求慰抚金。而根据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以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亦不予受理。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四、现实意义

  我国新《婚姻法》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加大了对破坏婚姻家庭行为的制裁力度,不但符合公平原则而且维护了无过错者合法权益。

  (一)填补了无过错方的损害。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行为的救济手段,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填补无过错方的损害,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使无过错方从经济上行到救济,从精神上行到慰藉。

  (二)有利于保护离婚的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因夫妻一方与他人有婚外情,重婚、非法同居而导致婚姻破裂的有增无减,原有的婚姻法对此无法律上的约束机制,使离婚的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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