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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道德模范的相关法律问题(2)

2017-08-27 02:15
导读:二、道德模范评选活动的法律性质 各种类型的“模范”评比或推选活动,波及社会的各个领域和行业。无论是直接冠以“道德模范”称谓的评比,还是以

  
  二、道德模范评选活动的法律性质
  
  各种类型的“模范”评比或推选活动,波及社会的各个领域和行业。无论是直接冠以“道德模范”称谓的评比,还是以其他称谓形式开展的“模范”、“杰出”、“先进”等评选活动,都衍生出了一批“模范”与“杰出”价值的承载者——即“英模”人物或“英模”集体。经过官方或半官方或非官方组织的确认和广泛宣传,从而影响了整个社会。在法治时代,考察这种类型的活动,在法律意义上的性质,是一种必要的专业思维。
  “英模”评选和表彰活动的开展是普遍的和长期的,部分评选的内容甚或开始兼有反向的“最差某某”的冠称,但本质上都属于一种道德意义的评选活动。有人将这种活动称之为“典型示范式的道德教育制度”。笔者以为,这种道德示范教育活动可以从主要组织者的性质上分为公权主导或非公权主导两大类。
  一类是公权主体,如法院、检察院、政府等直接主导和组织的各类评比或评选活动。比如: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地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联合主办的中国法官或某某地法官十大杰出法官评选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各地人民检察院与新闻媒体联合主办的中国十大杰出检察官或某某地十大杰出检察官评选活动;公安部和中央电视台共同主办的或地方公安机关和地方新闻媒体联合举办的“我最喜欢的十大人民警察”评选活动;以及公安部消防局主导的“中国消防十大英模”评选活动;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国务院人事部联合主导的以及各地地方党政机关主导的“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评选活动;各级政府及其人事等职能部门分别在自己的权力职责范围内主导的劳动模范的评选等等。几乎国家公权组织体系中的每一个职能系统内都有自己的先进或模范之类的评选和表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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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一类是公权主体给予支持和认可,由非公权主体(社团组织或行业组织)主导或直接操办开展的英模评比与表彰活动:包括纯粹由民间发起并开展的自由式推举称颂的表彰活动。这一类活动比如:工会组织系统开展的劳动竞赛以及对应的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评选活动;由全国妇联或各地妇联组织主导的“三八红旗手”评选活动;由共青团组织的在青年中开展“争当新长征突击手”的活动,其他还有,如中国法学会开展的评选“杰出青年法学家”活动;中央电视台开展的“感动中国年度人物”评选活动;南方都市报开展的“改革开放三十年风云人物”评选活动等等。新近特称的“道德模范”评选活动本身也应当属于这类非公权主体主导的活动,至少在形式上其并不是承载国家公共权力的主体所直接主导的活动。其他还有一些评选活动(如超女、快男等)虽有评选的特征,但道德标示的意义不明,媒体宣传将其仅视为“选秀”活动,不在本文论及的范畴。
  两类道德评比和表彰活动,都是我国开展道德教育的主要活动形式。笔者以为,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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