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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抢注是商标法规定的“申请在先”原则不可

2017-08-27 02:10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商标抢注是商标法规定的“申请在先”原则不可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 近两年有关商标抢注的新闻炒得沸沸扬扬。去年中国(深圳)某
近两年有关商标抢注的新闻炒得沸沸扬扬。去年中国(深圳)某有限公司抢注一批“已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其抢注商标中不乏“长虹”、“熊猫”等驰名商标,也有“双鹿”、“水仙”等知名商标。中国(深圳)对外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在商标注册后,明码标价,联系商标转让,属恶意注册行为。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依法撤消了该公司不正当手段注册的67件商标。此后不久,伴随着伟哥旋风席卷全球,国内诸多公司纷纷抢注“伟哥”华文商标,在这场“伟哥”商标混战中,沈阳飞龙公司略占头筹,抢注“伟哥”商标成功,一时间“伟哥开泰”威风八面,但好景不长,“伟哥开泰胶襄”被有关部门作为劣药查处,其中是是非非,曲曲折折,非本文探讨内容,就此略过。单就沈阳飞龙抢注“伟哥”商标一事,就足以再次引起人们对商标抢注这一问题的关注。

  该出手时,莫迟疑

  商标抢注可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商标抢注是指抢在原商标所有者之前注册该商标以获取经济利益的竞争行为。广义的商标抢注既可包括以上情形,还包括抢注他人著名公司名称或其他在社会上有一定声誉的名称为自己的商标,以获取经济利益的竞争行为。

  过去我国长期处在计划经济中,商标在流通领域的作用很小,全社会的商标意识比较淡薄。这种情况反映到对外贸易中,一些进出口企业对商标关注程度不足,近年出现了我国出口商品(服务)商标在国外大批被抢注的现象,抢注者看准知名度高、市场信誉好的下手,给我国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康熙八年创办的北京同仁堂,当年是皇帝的御药房,已有300多年的历史,在日本已被日商抢先注册,使对中药颇为信赖的日本人难觅正宗“同仁堂”而日本同仁堂却借中国同仁堂之名大发其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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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具有垄断性,当一个商标在某一国家或地区被抢注后,若不出高价将它买回或买取暂时使用权,就将永远失去在那个国家或地区的市场。不过有些国家的法律允许被抢注者拿出足够的证据依法推翻已经作出的裁定,但由于我国企业很少做收集商标使用证据的工作,只能放弃于已有利的诉讼。

  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进一步发展,国内企业之间也出现了一定规模的“商标抢注战”。不少企业因商标注册意识淡薄,未能及时将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致使自己已走红的牌子被人抢注,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广东强力集团的“强力”饮料在东北市场销路很好,但该公司却未将“强力”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后有一家小厂抢注“强力”商标在先,强力公司继续使用这一商标,即被视为侵权,强力公司不得不花35万元将商标买回。一个本需要300元就可注册到手的商标,却付出了35万元的代价。

  在无情的市场竞争中,商标竞争同样无情,缺乏商标意识,不可能成为市场竞争的强者,商标注册意识的落后,是造成商标被大量抢注局面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国许多企业缺乏商标自我保护意识,没有意识到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财富,缺乏商标注册的有关知识,使自己损失惨重。

  根据国际惯例,商标注册分为注册在先原则和使用在先原则。我国主要采用注册在先原则(只有在同天申请时,采用使用在先原则)。在这种“先报户口后生孩子”的原则下,即使是某商标的创始人,已在社会上造成最先使用某商标的既成事实,只要未注册,任何人都有权以同一商标注册。企业如想取得商标专用权,就必须将自己的商标进行及时的申请注册,以免遭商标被抢注的厄运。由于注册商标保护具有地域性,企业要想使其产品参与国际竞争,除在我国进行商标注册外,必须及时到贸易国注册商标,作好商标保护。尤其是在一些采用注册在先原则的国家申请商标注册,一定要当机立断,宜早不宜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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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恶意抢注,红灯亮

  商标是企业的知识产权,商标注册应当成为企业在法律规范下的自主行为。但对于那些已在使用,而未申请注册有商标,商标管理部门无权要求企业注册;反过来,商标管理部门也无权拒绝那些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企业申请商标。就此可以断言,商标抢注是商标法规定的“申请在先”原则不可避免的产物。商标法确立的申请在先原则,是经过思考和权衡后的一种立法选择,任何一项法律规定都难以达到完美境界,无形资产的创造与知识产权的获得两者之间的分离,就是申请在先原则的先天不足。对于申请在先原则的不足,商标法也作了一些弥补性规定,设立了申请撤消不当注册商标的程序。中国(深圳)对外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大规模抢注商标,再标价转让,就是想钻商标法中可钻之“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撤销该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注册的67件商标,给部分想借“钻空”发财的企业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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